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372616.28元
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贰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捌分元人民币整
小写:1372616.28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0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 %;竣工验收且长沙县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 %;剩10 %部分质保期满一年后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质量保修期:维护保养期一年。
3.合同价格形式:组合定价方式
4.付款人: 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