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直属大队等业务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芙蓉区登隆街11号公交分局直属四大队
(3)资金来源: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工程内容:对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直属大队业务用房进行室内改造。项目维修改造总面积为181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一至四层给排水、强电、室内装修改造(含厨房改造、走道加装玻璃窗和安装电梯);二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对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直属大队业务用房进行室内改造。项目维修改造总面积为181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一至四层给排水、强电、室内装修改造(含厨房改造、走道加装玻璃窗和安装电梯);二是三层新增会议室(木地板不做调整);三是一层门头位置加装雨棚。四是副楼屋顶改造,外墙加保温材料和重新喷漆。五是一、二层结构加固。六是按要求进行执法办案区装修、改造。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151882.06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进度付款,进场付合同价款的30%,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60%,审计完成后累计支付到最终结算价(审计确认的结算价)的97%,扣留最终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按规定无息付清。
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公安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