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2023年全市中小学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片区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601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7-01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由乙方指派保安人员277名,为宁乡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保安服务。 2、中标后由中标人和学校提出申请,采购人统筹安排服务区域和服务岗位,保安配备的时间和人数根据市教育局实际核定的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汉门支行(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00000054608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资金支付方式:付款金额以实际使用保安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中标单价X保安实际使用人数X服务月份数)按季度支付。关于每个季度支付具体金额,采购人将根据《保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按照每季度保安人数和学校对保安服务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对考核确定为服务不合格的保安,将按考核方案对服务费用予以扣罚。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上一季度费用支付业务。宁乡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局综治科审核把关后交计财科按季度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二)质量要求 1.保安人员由中标单位负责招聘,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与保安人员条件相对应证明资料原件,并报复印件到采购人备案。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不超过45周岁,政审合格,身体健康且无不良记录及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具备有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和宁乡市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三)着装要求: 除不宜或者不需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值班时,必须佩带红袖章。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敝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四)礼节要求: 1.当听到上级领导呼唤名字时,应立即正答:“到”(坐着时应起立),在接受领导指令后,应回答:“是”。 2.进入领导办公室前,要喊“报告”或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3.担任值班的人员,当上级领导到时,应“立正”向领导敬礼和报告。 4.在接触家长和工作中使用言语要文明规范,说话和气。 (五)岗位纪律要求: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2.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得刁难家长。 4.不得脱岗、空岗、睡岗,不准退到、早退。 5.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7.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8.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定期排查校内重点部位安全隐患并签名备查,做好交接班工作。 9.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产。 (六)卫生纪律要求: 1.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值勤区域和宿舍整齐清洁。 2.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3.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无槟榔渣等。 4.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5.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6.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七)仪容仪表要求: 1.精神振作、姿态端正,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墙下面头发不得超过1.5cm。 2.着装整洁,帽子戴正,结正领带,扣好纽扣。不得敝衣露怀,卷袖挽裤腿,内衣不得外露。 3.物品不得露于衣服外,衣服口袋不得装较大物品,武装带要扎紧。 4.执勤时要佩戴好工作证和执勤器具。 5.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八)其他要求: 1.保安人员上岗证持证率100%。公司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2.保安人员应负责保管好校方安保器械,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3.工作期间不能向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招生信息,如有询问,按校方口径统一答复。 4.工作期间不准喝酒。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外出,不得看书报、杂志、电视。不得将无关人员滞留在值班点上。 5.保安人员在学校服务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发生,保安公司必须按学校要求立即更换保安。 (九)保安人员待遇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的工资、补助和福利等由乙方和派员员工协商确定,如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人和所在学校方无关。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按一般程序验收。其中,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领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时,应向甲方提供该季度保安上岗履职等情况的书面督查通报及保安名册,并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保安服务计划。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因乙方管理失误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依合同规定按时配合乙方开展保安服务工作,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 (四)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和乙方工作人员的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等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乙方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合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叩方审订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二)乙方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的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系统培训方可上岗,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爱护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造成损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乙方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各类有效证件及手续的督办和审验,并按要求提供保安人员名册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五)乙方必须加强保安队员的教育与管理,乙方人员若有违法违纪、不遵守甲方校纪校规、行为不轨、身体状况欠佳、自身素质低劣、服务态度差,或不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等,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保安人员;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保安人员,甲方视具体情况按季度处服务费3%-10%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七)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为派遣人员在宁乡市当地办理各项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当及时为其申报并领取相关费用,并依法承担企业在社会保险中的理赔义务,如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派遣员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自行负责其保安安保人员的病、老、伤、残、亡或其它任何意外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负责统一配发必备的通讯器材、保安值勤用品及正规保安服装; (十)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双方及甲方与保安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其他工作; (十一)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领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时,应向甲方提供该季度保安上岗履职等情况的书面督查通报,并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十二)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安保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保证用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乙方安保人员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要求享受年休假和日常休假,由乙方安排其他人员顶替岗位,不得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且乙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甲方增加服务费; (十三)乙方选派的安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学校教职员工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按法律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四)乙方及乙方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及声誉,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社会形象及声誉的言行。 (十五)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分乡镇分区域安排负责人员,用于与保安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其他工作。 (十六)凡乙方派遣员工在服务期限内因交通安全或其他原因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如甲方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若延迟支付系同级财政未按时拨款所致,则免除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承包期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乙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若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保安服务分包或转包他人,或在合同期履行间,所提供的保安服务3个月度考核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其相应承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所付前期款项外,还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每半年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若对乙方综合满意率低于80%,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击安全检查不合格,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年龄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保险购买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从支付给乙方月总费用中处3%-10%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必须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岗位设置足额满编派员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如发现乙方人员缺岗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乙方在限期内不能改正,每缺一人或一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缺安保人员当月服务费两倍的违约金。因乙方缺员而严重影响乙方的服务质量或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超越服务范围和权限开展活动,擅自实施强制手段、暴力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或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或者被有效投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因乙方或其安保人员原因导致在工作中的相应国家秘密被泄露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依法承担,倘若因此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予以消除不良影响。 (九)因乙方或其安保人员原因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处理相关责任承担事宜以及赔偿事宜。倘若乙方消极处理或者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倘若该部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要求乙方偿付,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及其安保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的或者未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等进行工作调整的,经甲方确定并通知后,乙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十一)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经查实乙方未依法向安保人员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直接向安保人员支付相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群体劳资纠纷或罢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十三)如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劳动报酬)而引起的员工上访(劳务纠纷等)造成甲方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每人处违约金500元,此款均由乙方支付,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维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若达成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则甲方可依约解除合同。 二、保密范围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二)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三、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东滴西路38号 收件人:陈伟平 联系电话:0731-81800260 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韶山北路1号中共湖南省委大院四区干部公寓楼2楼201房 收件人:向施宁 联系电话:15802526031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适用诉讼方式送达。 五、其他 (一)乙方应于劳动者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前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须按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如因未缴纳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了甲方损失,甲方可向乙方捐偿,其捐偿费用可以在应付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继续捐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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