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计委托服务(服务区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622009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22 —— 2023-08-2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单个审计项目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审计报告的初稿并提交给采购人。最终提交时间因项目侦查进度需要适当调整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820101000002952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根据实际审定的案件数量,按“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中“附注“其他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1-折扣率)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根据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参与人数、涉案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投资人损失情况等进行审计鉴定。 2. 成交后,司法鉴定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服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协同工作,并进行全方位技术支撑服务; 3. 对此次服务项目,成交供应商须对每个服务案件提供完整、有效、准确描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注意应答文档排版规范,文字描述、图例清晰。 4. 在采购人提出要求时,成交供应商应对每个服务案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阐述、释疑。 5. 对于服务须提供详细的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有效、及时,对突发应急事件有完善的响应和处理机制。 6. 在服务期内,采购人将与服务单位对单个案件审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签订鉴定委托书,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鉴定委托书要求及规定完成审计工作。 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司法鉴定报告,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开展司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司法审计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2)甲方应保证提供材料的全面、客观与真实。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误,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正确使用司法审计报告书,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4)甲方需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司法审计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提供的资料实施必要的司法审计程序,按照约定时间出具报告; (2)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被鉴定单位提供的资料泄漏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3)选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并保证其无应回避的情况; (4)对出具的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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