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围墙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对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原有围墙(除南入口两侧以外)进行重新建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围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用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坐落于中青路东侧。用地面积约为13504平方米;用地内包含若干栋单多层现状建筑;现状用地位于丘陵地带,周边均为山地,原有围墙除南向主入口两侧围墙保持较好状态外,其余围墙均因年久失修及场地沉降等原因已出现大面积开裂等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的状况,基于单位的管理要求以及人员的安全等因素考虑,本次工程将对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原有围墙(除南入口两侧以外)进行重新建设。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680501.05元
合同价为:1680501.0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中标价的70%,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付清。其中,最终结算金额以财评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6350.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中标价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3735.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415.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付清。
其他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