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程信息>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市白马一标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市白马一标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30
项目名称: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141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F202206300014-1
发包人(全称):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宁乡市白马一标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宁乡市白马一标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宁乡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门禁与检查区、清洗清理区,场内道路、挡土墙、场内的水电、围挡、覆绿工程、后期运营维护费用等。包括场地整理、临时管理门卫用房、排水管沟、临时水电、围挡建设、覆绿、防尘等与渣土消纳有关必要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渣土消纳场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后期服务保障等涉及到本项目正常运营的全部服务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9-10
计划竣工日期:2025-09-10
工期总日历天数:1096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410000

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  小写:1410000.00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合同金额暂定(含税):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元(¥1410000元),最终合同金额以乙方为甲方提供渣土消纳服务的实际总量计算的金额为准。甲方购买乙方服务单价为人民币47元/车(每车按10m3计算),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包干,该单价已包含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服务范围所需的所有费用。最终合同金额(元)=实际填方量(m3)×每方固定单价(元),按实结算。2、乙方需提供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实际填方量清单作付款依据进行核算,经甲方核算无误后甲方于下一个季度开始的【15】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上季度的服务购买资金。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真实有效的等额税票,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将结算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开户行: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湖南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310214000000007189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付款人: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费世军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0年08月15日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医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发生争议后,除发生以下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管理质量和进度。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②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要求终止。③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3、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签章处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己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发包人(全称):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4689508372A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624083566463J
地址: 宁乡大道16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湖南省宁乡市罗宦社区东方现代城19栋2层202号
法定代理人: 吴新建 法定代理人: 王湘
委托代理人: 李望龙 委托代理人: 叶剑雄
电话: 0731-87899817 电话: 0731-87220506
传真: 0731-87899817 传真: 87220506
账号: 7310214000000007189
开户银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地址

欢迎来到知招标

注册时候即可享受

  • 免费招标查询
  • 设计单位查询
  • 跟踪招标项目
  • 精品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