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宁乡市白马一标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宁乡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门禁与检查区、清洗清理区,场内道路、挡土墙、场内的水电、围挡、覆绿工程、后期运营维护费用等。包括场地整理、临时管理门卫用房、排水管沟、临时水电、围挡建设、覆绿、防尘等与渣土消纳有关必要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渣土消纳场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后期服务保障等涉及到本项目正常运营的全部服务内容。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410000元
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 小写:1410000.00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合同金额暂定(含税):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元(¥1410000元),最终合同金额以乙方为甲方提供渣土消纳服务的实际总量计算的金额为准。甲方购买乙方服务单价为人民币47元/车(每车按10m3计算),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包干,该单价已包含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服务范围所需的所有费用。最终合同金额(元)=实际填方量(m3)×每方固定单价(元),按实结算。2、乙方需提供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实际填方量清单作为付款依据进行核算,经甲方核算无误后甲方于下一个季度开始的【15】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上季度的服务购买资金。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真实有效的等额税票,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将结算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开户行: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湖南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310214000000007189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其他说明:1.本合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付款人: 宁乡山水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