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鸿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城南不动产登记网点的场地租赁及运营费用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310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租赁及运营费支付标准:本合同甲方承租场地的租赁及运营费用支付标准根据湖南景熙招标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3100031),确认租赁及运营费用给付标准为12306000元/3年,平均为4102000元/年。根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年度各费用组成为:租赁费:3628184元/年(含办公场地租赁、车位租赁、精装修工程摊销);物业管理费:103880元/年(含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保安保洁劳务费:369936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九峰小区五区5#栋(九峰大厦)二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将具合法拥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石碑路与雀园路交汇处东北角九峰小区五区5#栋(九峰大厦)二楼出租给甲方作为办公场地使用 2)乙方将其合法拥在的九峰大厦地下一层的50个车位出租给甲方作为停车场地使用。 3)双方已确认,办公场地计租面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建筑平面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436平方米 4)办公场地商铺交付物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湖南新鸿业置业有限公司:800056684203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2年12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3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3年6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3年9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3年12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4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4年6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4年9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4年12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5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甲方需于租赁期内2025年6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一次租赁及运营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鉴于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就编号为CSCG-201960320011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的续签,故甲方确认乙方场地已符合质量要求、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相关标准按租赁场地原状态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鉴于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就编号为CSCG-201960320011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的续签,故甲方确认乙方场地已符合质量要求、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相关标准按租赁场地原状态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编制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报甲方批后执行,服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人员执行选聘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仪容仪表、行礼、对讲机使用、电话接听、来访接待、投诉、交接班标准、停车场岗、巡逻岗等);各岗位职责:保安服务措施和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停车场及车辆管理、巡逻管理、火警处理);保洁服务标准和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大厅保洁、柜台及公共走道保洁、卫生间保洁、电梯保洁)等所有内容。 2)甲方合理使用场地及附属设施,乙方应承担除场地主体结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并支付费用。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场地租赁和运行与费用,并及时向相关单位缴纳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费用。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承租场地的使用权全部转租、变相抵押、赠予或舍弃交予他人。 5)租赁期间甲方对所租赁场地及有关人员(含流动人员及顾客)的卫生防疫、防火、防爆、治安、防盗、综合治理和劳资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包括第三人),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有关全部费用(包括赔偿损失等),但因乙方原因除外。甲方租赁场地的消防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为其所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乙方承担办公场地主体结构安全责任,负责保持场地主体结构、消防、设备及渠道得以正常使用及与其有关的维修保养。 7)乙方按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核准的保安、保洁标准。配备为甲方服务的物业管理人员。 8)因甲方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迎接上级检查、举办公众活动)需要乙方提供高于日常标准的保安、保洁服务时,提前与乙方沟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9)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分别开具租金发票和物业管理发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4.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根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长财评结字[2019]82号文件《关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南点装饰工程费用的评审报告》和长财评专字[2019]5号文件《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关于城南不动产登记网点租赁项目(附加费用)结算的评审报告》,城南点的装饰工程费为6067681.06元(包括:直接工程费5592481.06元,详见,和代建费167800元、设计费184200元、监理费123200元)。 2)根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长财评专字[2019]9号文件《关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南点场地租赁费和运营费用的评审报告》,城南点的6067681.06元工程费按折现率4.9%。10年摊销期摊销摊销后,计入租赁费为760987元/年(含增值税15532.79元/年详见)。 3)甲方可以无条件租赁一年、两年或三年,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不再租赁九峰大厦的物业,根据长财评专字[2019]9号文件内容,精装修工程费用中未摊销完毕的部分,甲方将一次性支付. 4)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将场地交还乙方(30天为本合同项下该房屋之交还期)。 5)交还期满后甲方仍未能将约定要求的场地交还乙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场地年租金标准的200%向乙方支付占用费,直至甲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若因此造成乙方延迟向新租户等相关方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均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6)在甲方向乙方交还该房屋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房屋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确认书,但甲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之后,甲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甲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乙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且无需赔偿甲方。 7)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所有口头承诺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通讯。若本合同中任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有效性时,其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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