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周边水系恢复治理项目 (下穿高速交通组织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县
(3)资金来源:拆迁资金
(4)工程内容:临时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其他相关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设施、媒体宣传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石塘铺港渠道采用顶进框架桥下穿G6021杭长高速(长永段)K742+979.8处路基,交叉角度90°;榨山港河道将既有河道拓宽采用矩形断面下穿长沙绕城高速公路K25+722榨山港大桥,桥墩采用抛石防护+河底铺砌防护。石塘铺港渠道顶进框架桥长39m,净宽12m,净高4.5m,顶板覆土厚度3.26m;榨山港将长沙绕城高速公路榨山港大桥桥下既有河道拓宽为34.6m(底宽)×4.87m(深)的矩形断面。主要内容包括:临时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其他相关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设施、媒体宣传等。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889416.9元
1898911.46*(1-0.5%)=1889416.9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80%;剩20 %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3.合同价格形式: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县财评或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