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基础设施REITs项目中介机构选聘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20601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和乙方拟就以甲方或其关联方持有的产业园资产作为入池资产发行公募REITs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同意由乙方作为基础设施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发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实际发行的产品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甲方或其关联方作为公募基金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本项目。公募基金规模预计10~20亿元,最终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26 ——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以上3.1,3.2,3.3以附件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70201538500002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以附件为准。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附件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以附件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附件为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以附件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以附件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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