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湘江新区核心流域和重要景观水体水质及土壤监测分析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20623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7-20 —— 2023-07-2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 1履行方式:甲方指定方式。 3. 3. 2按照湘江新区核心流域和重要景观水体水质及土壤监测分析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并提交监测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201050000073639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0040元,占总合同金额的30%,说明: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6720元,占总合同金额的40%,说明:乙方按项目方案完成半年度检测任务并提交检测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0040元,占总合同金额的30%,说明:余款30%在完成所有检测工作任务并将检测报告交付甲方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5.2.2监测过程乙方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5.2.3监测过程乙方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5.2.4一般监测:乙方应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因子除外)向甲方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扫描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 5.2.5应急监测:紧急情况下乙方能提供24小时的监测响应服务,并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特殊因子除外)向甲方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扫描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 5.2.6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不对外提供,归甲方所有,同时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相关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责任 1.1在实施采样前,甲方应向乙方告知采样及检测相关要求和信息(含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允许偏差、联系人等),以便乙方有效地提供采样及检测服务。 1.2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2、乙方责任 2.1乙方采样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 2.2乙方采样人员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应自行配备合适的交通工具抵达工作地点,并釆取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健康,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自身、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检测结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付延退,乙方应在合同总金额范围内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补偿,由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2. 4乙方应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甲方可以采用任何公开发布并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理论、方法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检验。如有疑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如确因乙方原因导致结果失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有异议的数据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5乙方不得将本采购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乙双方若有其他违约情形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的终止 (1)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2.不可抗力 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 保密义务 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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