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627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8-24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1006021001014901205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建设实施方案》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2022年度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调查”和评估报告,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连续三年共4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2023年度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调查”和评估报告,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连续三年共45%)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2024年度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调查”和评估报告,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连续三年共45%)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估报告,并验收合格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无质量问题、经济法律纠纷等),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关于推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候选城市的通知》(环固体〔2021〕612号)、《关于发布“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164号)以及其他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农业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为依据,满足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 (1)各项工作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它相关部门已出台和将在“十四五”期间出台的政策和文件要求。 (2)乙方应安排一名协调能力和文字工作能力强、具备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相关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派驻并适当保持人员稳定,在无法满足和保障甲方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下,甲方有更换派驻人员的权利,乙方须积极配合。乙方要求更换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乙方负责所需各种数据的收集、统计与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公文和会议协调,乙方应积极主动收集数据和资料,对甲方或其它单位没有现成数据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自行调查、统计、汇总和处理以达到项目目标要求,工作不得等、靠、要或以甲方或其它相关单位不能提供数据资料、数据资料收集不全为由拖延工作和时限,乙方应熟悉所需数据需求和来源,可自行向甲方咨询,甲方不组织集体咨询。 (4)乙方应对本项目收集和统计的所有数据和资料,以及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和资料保密,未经书面正式许可,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和提供、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或工作。 (5)各方案和报告编制过程中必须按条目详细记录甲方和相关单位提出的所有意见、认真研究、作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汇总装订作为方案和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甲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工作。 (7)配合甲方完成生态环境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8)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年度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纸质装订盖章版和可编辑的电子版本。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报告须满足甲方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甲方审核验收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年度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编制期间,甲方应根据乙方合理工作需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公文和会议协调。 (2)甲方应向乙方按期拨付项目经费。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个阶段工作任务,并及时将成果提供给甲方。 (2)乙方已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内容、形式及其它要求,向甲方交付加盖公章的实施方案、评估报告。 (3)乙方应积极主动收集数据和资料,对甲方或其它单位没有现成数据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自行调查、统计、汇总和处理以达到项目目标要求,工作不得等、靠、要或以甲方或其它相关单位不能提供数据资料、数据资料收集不全为由拖延工作和时限。 (4)在方案和报告编制过程中,乙方必须按条目详细记录甲方和相关单位提出的所有意见、认真研究、作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汇总装订作为方案和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甲方。 (5)乙方应对本项目收集和统计的所有数据和资料,以及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和资料保密,未经书面正式许可,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和提供、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或工作。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1)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造成乙方返工的工作量达到或者超过合同价款的10%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同时乙方将完成的阶段成果提交给甲方。 (3)如遇甲方实施方案编制、评估报告或总结未按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的时间进度、技术要求完成的,被生态环境部通报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应付款总价10%的款项;被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应付款总价5%的款项。 (4)乙方驻场人员接受甲方考核,出现无故旷班、请假情况甲方有权按实际上班天数扣除相应款项。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乙方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附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共同完成方案编制和技术评估报告。另,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人员派驻、第三方调查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等技术支持。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占比60%,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40%。 3、由于长沙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原因,只能签定甲乙双方合同,甲方不能与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成员方共同签订合同。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乙方应与联合体成员方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另行约定相互的款项支付事宜。 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5、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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