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弘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宣传广告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715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23 —— 2023-08-2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月湖支行(湖南弘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002 4058 4609 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广告宣传用品的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少印、错印、图文不清晰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广告宣传制品产生浪费,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2、验收方法: (1)采购人对每次任务形成签收单(签收单内容包含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合格情况说明、负责采购人员签字等内容) (2)本项目采购简易程序验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签证报告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收到发票后一月内及时支付款项; (2)甲方负责广告宣传制作的结算和验收; (3)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所有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宣传广告牌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装工作;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5)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做好协调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须在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 7.4在承接该项服务后,乙方必须能够独立完成该项服务,不得将该项服务再转包给第三方,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涉密信息等保密资料的,乙方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乙方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23日起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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