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城乡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整治等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424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8-10 —— 2023-08-0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内容包含:1.卫生清理维护;2.广告招牌整治;3.数字化案卷处理;4.文明创建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整治;5.环保整治。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范围:整个沙坪街道辖区范围内; 服务时限要求:成交人须提供7×24小时的服务响应,接到分派任务时,须做到采购人下达任务计划后白天1小时内、晚上2小时内(含冰雪、山体滑坡等特殊情况)到达任务现场并处理,重大活动时,采购人需求的人员车辆数量成交人应做到随叫随到(不分白天昼夜)配备到位。成交人需熟悉环境位置,能从市数字化中心提供的案卷图片中自行寻找点位,及时处置。如出现三次数字化案卷处置不到位,另在重大活动出现耽误、延误、失误影响采购人的成绩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相关违约责任。 作业要求:作业中所需的交通、工具、机械维修等一切其他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湖南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0298073503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根据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 5、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工作任务按季度进行验收,所有工作任务都符合要求则验收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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