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雨花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20714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服务要求 2.1.1项目的内容 ①评估雨花区创建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建设指标达标性; ②编制《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 ③编制雨花区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材料; ④规划编制完成后,安排专人参与创建规划的全过程实施,直至雨花区最终达成创建湖南省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目标并授予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⑤组织开展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和满意度的调查工作,根据创建指标要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和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2.1.2项目服务要求 ①熟悉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流程,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及申报相关工作; ②针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写规划文本、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 ③对服务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④乙方须组建不少于6人的项目团队(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⑤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及时解决服务需求; ⑥规划成果应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评审; ⑦完成雨花区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并成功命名。 3.1 履行期限:
2022-08-23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三湘银行(中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00700101010000042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31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完成雨花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等全部服务内容并成功命名,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乙方按要求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及正规发票,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①完成雨花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等全部服务内容并成功命名。 ②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含电子文件光盘10张和纸质文件6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验收要求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雨花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等全部服务内容并成功命名。 ①第一次验收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人员进场完成数据调查,以相关调查成果证明材料作为验收依据; ②第二次验收时间为:完成《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编制并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评审,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评审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③第三次验收时间为:完成雨花区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并成功命名,以相关命名证明材料作为验收依据。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 ②甲方配合乙方与相关责任部门对接,落实乙方为创建工作提出的可行性方案。 ③因甲方原因造成创建目标未实现,责任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组织工作人员入场开展工作。 ②乙方根据创建工作相关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市创建规划,对不达标指标制定可行性整改方案,并配合甲方落实整改措施;乙方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及时落实创建工作最新政策。 ③因乙方原因造成创建目标未实现,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解除合同,由乙方负责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直至创建成功,相应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④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所有的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项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⑤项目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成果资料、数据及文件擅自向第三人复制、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⑥乙方及乙方人员应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乙方人员(含指派人员)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及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和乙方人员应按项目服务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内容并验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续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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