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林业科学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岳麓区松材线虫病验收及2022年秋季普查工作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419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用于无人机租赁与调度、购买检查所需材料等,材料费合计3万元;(2)用于残留枯死松木松材线虫及诱集松褐天牛松材线虫检测等,测试化验加工费合计1.59万元(3)用于外出调查调度车辆燃烧的汽油费用,燃料动力费合计0.8万元;(4)用于出差人员住宿等费用,差旅费合计5万元;(5)用于林间调查劳务派所产生的费用,劳务费合计10万元;(6)用于整个方案编制所需费用,方案制定费合计0.4万元;(7)用于打印装订费、人员绩效等,其他支出合计4万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22 —— 2022-11-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岳麓区松材线虫病验收及2022年秋季普查工作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湖南省林业科学院:58855735078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参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1]93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林防[2019]5号)等要求及标准,客观公正评价长沙市岳麓区2021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和2020-2022年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效果并出具验收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18]110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林防[2019]5号)等要求及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3.保密期限:无。 4.泄密责任: 无。 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3.保密期限:无。 4.泄密责任:无 。 二、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由于天气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服务时间推迟; 2.无。 三、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根据项目报告内容。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18]110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林防[2019]5号)等要求及标准。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根据项目报告内容。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根据项目报告内容。 四、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 五、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戴乐天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李密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项目的联系、安排与实施; 2.项目材料的汇总、编制与审核。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乙方不积极开展项目。 七、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流行病。 2.枯死松木:由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原因导致病死的松树,包括病死松木、枯死松木及濒死松树。 3.清理质量: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明确的枯死松树定位、砍伐、清枝、转运、施药、包蔸、埋土、树立标牌、集中烧毁等处理到位的程度。 九、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 3.技术评价报告: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无;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无; 6.其他:无; 十、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十一、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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