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203128.75元
成交优惠率为1.28%,合同金额=1218728.47*(1-1.28%)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有上级资金、使用专项债或非标工程付款情况:
(1)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2021版)要求,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每月底由承包人统计当月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额,提供相应依据,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按月支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下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作相应抵扣。
(2)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90%;剩余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特殊情况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后 56 天内,验收程序为: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优惠率报价,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结果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