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666255.25元
采购预算价为1711964.71 元,报价形式采用单价优惠率报价,供应商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进行优惠率报价,中标优惠率为2.67%,中标价为1711964.71*(1-2.67%)=1666255.25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竣工验收且长沙县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80%;剩20%部分质保期满一年后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验收:1、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2、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3、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优惠率
4.付款人: 长沙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