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2022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20621006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第一包(党政综合部部门整体支出、经济发展局部门整体支出、财政局部门整体支出、国土规划局部门整体支出、住建环保局部门整体支出、产业促进局部门整体支出、纪工委部门整体支出、土地储备中心部门整体支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整体支出、规划档案中心部门整体支出) 合同金额:177,752.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 2022-09-30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进行现场办公,并出具符合要求的绩效评价成果文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砂子塘支行(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30015810610525021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经甲方审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评价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单个项目进行评价,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出具重点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评价报告符合《长沙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考核办法》(长财绩〔2020〕9号)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评价报告质量、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乙方提交的第三方评价工作方案; (2)审核确定乙方研究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权重; (3)对乙方评价工作时间、质量进行监督; (4)审核乙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数据、结论和报告; (5)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据、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评价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独立实施评价; (2)对绩效评价数据及资料、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按规定时间完成受托承担的评价工作任务; (4)在评价工作中,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协调甲方的工作,并积极参与甲方的工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5)根据甲方要求,修改完善评价报告,直到达到甲方要求; (6)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发表; (7)按协议规定收取评价费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第三方绩效评价费用的,乙方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7.4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完成受托评价工作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评价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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