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喻家坳乡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喻家坳乡保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624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合同所指的清扫保洁费是指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保洁服务成交价。 2、环境卫生作业、垃圾清运服务为人民币3149886.66元;每年人民币1049962.22元(大写:壹佰零肆万玖仟玖佰陆拾贰元贰角贰分),每月87496.85元(大写:捌万柒仟肆佰玖拾陆元捌角伍分)。环境卫生作业、垃圾清运服务费为每月支付。 3、检查评分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双方约定下个月的一周内支付上个月服务费用。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转帐 。 开户名称: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乡城北支行 开户账号:43050178387000000168 3.1 履行期限: 委托服务期限为36个月,自2022 年7月21日至2025年7 月20日止。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喻家坳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项目名称:宁乡市喻家坳乡保洁服务 2、位 置: 喻家坳乡境内 3、保洁服务范围:
二、范围内容:服务范围内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洒水、垃圾中转站的维修及保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宁乡城北支行(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430501783870000001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96.9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凡属承包的服务范围内,坚持两普扫加全天巡回保洁,清运车辆要求采用封闭式车辆。 2、清扫保洁必须佩带标志、工作时间、工作质量统一;路面、路边、树穴周边、花台周围洁净;泄水眼通畅。 3、所承包的范围内必须来回保洁,确保路面、门前屋后及背街小巷无成堆垃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和明显零散垃圾。 4、垃圾池及时清运,无溢出、周边表面干净无零散垃圾,保证垃圾池有挡板。 5、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由乙方自行提供。 1、每月由喻家坳乡政府城管爱卫办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打分、评定等级。分为优、中、劣,连续三次劣等,甲方有权无条件清退承包单位,另行选择相关公司。 2、对乙方保洁质量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质量标准。未及时按照标准达到效果的,按次扣除费用。 3、制定详细的考核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清退不合格保洁员。 4、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由环境卫生办公室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方案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4、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 5、甲方无偿给乙方提供办公场所,无偿提供洒水车用水,无偿提供乙方项目经理在政府食堂就餐。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清扫范围和要求,甲方告知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手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拖延拒绝清扫清运,不得降低标准缩小清扫范围。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案文件的规定,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若甲方对乙方工作不满意,要求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甲方。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7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九、其它事项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十、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做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一、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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