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追加2022.08-2023.07月保安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729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保安服务岗位设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1)新增岗位人员:乙方须在东校区北门和西门门卫值班室各安排一名保安值守,24小时三班轮换,共需6人。 (2)服务期限与主合同同步实施,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共12个月) 2.新增保安服务收费仍实行包干制,经双方协商,增加的保安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如下: 关于协议第1条新增的服务范围、岗位,经长沙学院审计处审定、长沙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核同意,参考已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2021-2022年度)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SCG-GK-202205250055-1),每月新增保安服务费为2125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分12次支付(2022年08月1日-2023年7月31日),共新增保安服务费用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本新增项目保安服务费于该月的下一个月20日之前将新增加费用随原合同保安服务费一并直接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由税务部门开出的票据(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甲方财务封账,则付款时间顺延,如付款日遇寒暑假则顺延至开学后10天内支付(即7月保安服务费于9月份支付)。 3.本协议仅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任何一方均不得因为本协议对原合同的变更要求另外一方给予补偿。原合同关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安服务质量及监控、委托期限、保安服务费用支付条件、履约担保、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争议解决以及其他条款均适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若“原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各执壹份,报保安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 履行期限:
2022-08-08 —— 2023-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学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在2020年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乙方为甲方保安服务管理人,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2020年8月1日起到2023年7月31日止)。2021年,双方就委托管理期限第二个合同年度(2021年8月1日起到2022年7月31日)已签订《长沙学院校园保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GK-202107230031-1,鉴于第二个合同年度内保安服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故此双方于2022年6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SCG-GK-202205250055-1),新增东校区北门和西门值班室岗位,共6人。2022年8月1日双方就第三合同期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政府采购编号:CSCG-GK-202207250076-1)(以下简称“原合同”),因该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岗位设置未包含新增的东校区北门和西门门卫值班室岗位,故签订本次补充协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20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如无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每月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负责东校区北门和西门门卫值班室安全保卫: (1)落实“以师生为本”的理念,文明礼貌、严谨规范、认真细致履行岗位职责。 (2)依托行业标准,根据甲方管理规定与服务要求,在保卫处指导下,自主运作,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园保安服务整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反应迅速,现场处置积极稳妥。 (3)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4)全年无责任事故和责任案件发生,师生对校园保安服务满意率在85%以上。 (5)责任感强、警惕性高,合作态度好,切实维护学校与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上岗人员仪表整洁,保持岗位卫生整洁。着制式服装,服装由乙方依照甲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进行设计,报甲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统一配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依法办事,文明执勤,有险情必出。避免与师生发生争吵,禁止保安出手伤及师生人身安全。 (8)全面、准确做好值班记录。每天做好各大门、办公楼、监控中心和巡逻等岗位人员安排,当天提交安保排班表; (9)服从甲方保卫处的监督管理,完成保卫处安排的各项规定工作任务; (10)本合同其他条款设置的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人员岗位配置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保安人员岗位设置、工作班次以及人数安排表》的要求设置保安工作岗位、安排工作班次以及值班人员,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保卫处提交岗位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岗位名称等信息)。如有岗位变动,在人员数量不变情况下,人员岗位及运行方式服从甲方保卫处调整。保持保安队伍相对稳定,合同期限内流动保安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编制的20%;如人员出现异动,应及时向甲方保卫处报告,离职岗位须在15日内补充到位;保安队伍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保卫处。甲方有权进行不定期抽查,每缺少一名人员,按3000元/月/人扣款。 (2)人员基本要求 保安人员个人素质条件:固定岗,男性,身高必须在165cm以上,女性,身高必须在158 cm以上,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仪表大方,说普通话,语言表达清晰,无传染疾病及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年龄应在18-55岁之间。 ①50岁以上人员不得超过10% ②45岁至50岁之间人员不得超过20% ③女性至少7人(负责监控室工作),年龄应在18-40岁之间 ④3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15%。退伍军人及一年以上保安经历的优先,无犯罪记录;所有队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报保卫处备案,受过专门的岗前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所有保安应具有保安员证。 (3)校园东大门岗位的工作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着装整齐,门卫岗每天7:40—8:20、11:20—12:10、17:20—18:10实行保安立岗制;检查进入校区的校外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无误后准予进入;校内临时工和其他务工人员凭保卫处颁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园;检查出入校区的各种车辆,按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要求进行管理;未录入校内车辆出入系统的车辆需问清楚进入校园的理由,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无误后准予进入,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后方可放出;检查出入校门的物资,防止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内物资、设备运出或搬出学校凭所属单位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无误后放行;负责各校门周围的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秩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确保校门区域出入畅通;做好各校门周围及门卫室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持校门区域清洁;配合服从监控中心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审定乙方编制的保安服务年度计划。 (2)对乙方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管、考核、评价。 (3)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要求乙方辞退在甲方管辖区内严重违纪、违法的乙方人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5)有权收取乙方住校员工生活水电费。乙方员工生活用电、用水按照长沙市居民生活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按实计量收取;服务工作的用水用电、办公用水用电由甲方免费提供。 (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7)现为乙方提供办公用房5间,在甲方住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为乙方提供部分员工集体用房,免房租,移交乙方使用的财产详见《财产移交清单》(附件8)。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甲方住房条件受限,可以无条件收回住房,乙方不得借故推诿,员工住房由乙方自行解决。 (8)将监督过程中所发现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9)甲方应尽的其它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保安服务费。 (3)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评价,承担违约责任。 (5)有义务接受并落实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整改意见。 (6)乙方聘用人员以及乙方安排的其他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上述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按时为保安人员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7)有义务对聘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工作区域、职责及要求。乙方有义务负责聘用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人身安全,若乙方员工在其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死亡等),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8)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本保安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合作管理。 (9)保安服务期间,所有归属于乙方的经济纠纷皆由乙方自行处理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负责编制保安服务年度计划。 (11)不得擅自占用甲方物业,不得改变甲方物业的使用功能,不得利用甲方物业进行经营。 (12)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工作用房、设备设施及生活用房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保安服务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必须在7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用房、设备设施及保安服务的相关档案资料。 (13)乙方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获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保安员制式配置、文明行事、礼貌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校纪校规。 (14)乙方对工作当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 (15)乙方应尽的其它义务。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任何一方违约,非违约方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因乙方原因或长沙市财政部门以及寒暑假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迟延支付的除外。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造成甲方师生员工严重受伤或死亡的; ②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甲方财产、资产被盗或损害,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 ③连续两次保安服务满意率测评低于70%的; ④乙方将保安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合作管理的; ⑤乙方《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⑥擅自刻制或使用含有“长沙学院”、“长沙大学”、“长大”字样的公章的;或擅自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民事商务活动的; ⑦擅自停止提供保安服务的; ⑧因乙方原因引起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⑨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⑩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拒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具有提前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之一的。(见本合同第3.1条) (4)乙方的保安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长沙学院保安服务日常监管考评办法》(附件4)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要求,甲方口头告知后,乙方一天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能达标的,按500元/次的标准扣除保安服务费用(以下简称“扣款”);甲方递交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三天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能达标的,扣款1000元/次,扣款从当月的保安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若因乙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或甲方师生财产被盗,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因过错导致甲方、甲方师生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除需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可视情况对乙方处以不高于2000元/次的扣款,扣款从当月保安服务费中扣除。 (7)乙方除完成日常性的保安服务以外,必须无偿完成好甲方安排的临时性保安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推诿,尤其是甲方在校园内举办重大活动时(如重要接待、会议、演出等),乙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制作保安方案,增派人手,积极提供保安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的扣款,扣款从当月保安服务费中扣除。 (8)乙方工作人员漏收、少收停车费的,须按漏收、少收金额赔偿给甲方,若非法侵占停车费的,乙方应立即解除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并按非法侵占的停车费总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非法侵占停车费的,乙方应将非法侵占的停车费返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应根据行业服务标准与学校规定要求,自主运作,落实校园安全保卫整体方案,并结合校园变化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应加强与宿舍管理员、楼栋管理员等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合协调,主动与甲方校园的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有效沟通机制。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二十万元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从保安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乙方将占用甲方的房屋、设备设施以及保安服务档案移交完毕,员工社保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后15日内无息返还,但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扣款、赔偿款以及有关税、费。 (4)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5)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 ②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 ③合同协议解除或依法解除的。 (6)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与其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按规定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结清工资、社会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债务关系,并做出妥善安置。乙方及其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也不得干扰或阻挠甲方各项工作开展。 (7)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将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其他财产在一周内向甲方无条件返还,已合法消耗的财产须提交证明材料,乙方工作人员须全员撤离甲方校园,假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也须无条件先行返还甲方的房屋和财产并撤离校园,不得以与甲方存在合同争议为由拖延。乙方返还的房屋应完好无损;返还的设备设施应运行良好,运行维护资料齐全;返还的物资和其他财产应登记造册。乙方未按本条款规定履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迟延移交或迟延撤离甲方校园的,须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每迟延移交1日,须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3000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迟延移交或迟延撤离甲方校园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8)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报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壹份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长沙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附件2:长沙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附件3:长沙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4:长沙学院保安服务日常监管考评管理办法 附件5:长沙学院保安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办法 附件6:长沙学院机动车辆校园停车及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7:长沙学院保安服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8:财产移交清单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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