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22-2025年园林绿化应急施工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607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施工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麓南支行(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8201050000002042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驻场服务费(2254190.85元三年,751396.96元每年)按月支付; (2)临聘人工机械费及由于施工产生的必要的土方费用等经县投评审核后按月支付。遇传统节假日,结算未能及时办理时,中标人应垫付民工工资。临聘人工机械费3600万元三年,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管理的内容 1、车辆管理 中标人负责车辆的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车辆及驾驶人相关手续合法齐全;负责承担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包括人工费、车辆费用(含购买、折旧、使用、油料、维修、保险等所有费用)、管理费、各类保险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仓库管理 中标人协助采购人对零星材料进出存库进行管理,及时进行盘存,做好材料耗用台账;对仓库驻地进行安保、清理、功能分区和整顿,有序堆放,确保仓库管理规范。 3、 施工班组管理 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工作,接受采购人下达的工作任务,并根据任务合理安排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制定班组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班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落实采购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督促,确保各施工作业点坚决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资料台帐管理 及时做好施工人员考勤台账、机械台班使用管理台账、材料进出存库台账、绿化施工作业台账、车辆使用管理台账。 5.2.2服务要求 1、中标人开展应急施工,严格服从采购人的统一调配,由采购人规定当天施工地点、人员及机械,中标人进行派遣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结算人数以采购人派遣单、实际用工人数为准。派遣人数上限人数为120人。 2、服务要求:由中标人承担劳务派遣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人员必须满足年龄区间18-60周岁,具有合法劳动关系并符合相关要求。 3、严格按照《施工派遣单》要求,配备相应岗位人数,按时完成派遣任务,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消极怠工。 4、中标人按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数字化案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4履约验收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文”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服务工作。 (2)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 (3)监督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其服务质量把关。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合同约定从甲方收取服务费。 (2)不得将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和优质的管理。 (4)接受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乙方保守甲方及服务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供应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并冻结货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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