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第二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第二中学运动场及厕所提质改造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05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经理:候炼 技术负责人:彭微 合同标的:详见上附清单内容 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总费用包干形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至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第三中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包含材料采购、运输及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020251560302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6002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本项目所有材料供货安装验收合格以及厕所改造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895.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建设部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塑胶面层材料符合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合格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须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2、提供合格的基础层; 3、按合同及时支付项目款项; 4、当地村民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由于该原因影响工程现象则工期相应顺延; 5、项目安装完成后,未经各方组织验收,甲方擅自使用,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项目采购清单、施工规范及合同要求严格施工; 2、加强内部管理,所有安装过程不得损坏甲方的设施,遵守甲方现场的规章制度。 3、项目安装完毕后,负责配合甲方准备齐全的竣工资料。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约中,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2、本项目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否则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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