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市公安局申请租用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储存收缴的废旧烟花爆竹,至今现一直租用。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民用爆炸物的储存仓库,外部安全距离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储存收缴的废旧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且现为长沙市(县)公安、安监等职能部门存储收缴废旧烟花爆竹的仓库,并对该仓库进行了大量投入、改造,保证安全,考虑到项目的延续性服务,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继续进行租赁该仓库用于储存全市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
专家对项目唯一性的论证意见: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爆炸物品,仓储需满足公安部、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储存,保管规范要求,同时场地需远离城镇、景区、居民聚集处,具有其特殊性。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租赁多年,仓库储存位于长沙县春华镇,完全符合公安部文件要求。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性及延续性,同时节约资源。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本项目预算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1 | 仓储服务 | 长沙市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废旧烟花爆竹仓储服务租赁项目 | 见附件 | 1 | 项 | 697000 | 697000 |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担负着全市危爆物品管理、存储任务、烟花属于民用爆炸物品,还有日常收缴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因为产品的特殊性、对仓库的选址、存储及仓库的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周边环境都有着严格要求。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处罚爆竹物品工作安全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10]51号)相关规定,“没收、收缴的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公安机关可以租借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库房储存爆炸物品,但应专库专用,禁止将没收、收缴的爆炸物品与库房所属单位的其他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由于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专业生产单位、也不是经营单位,该单位仓库作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仓库完全满足公安部要求。
2016年9月,市公安局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规范收缴烟花爆竹储存工作的紧急请示》,申请租用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储存收缴的废旧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局机关负责销毁工作。
专家成员名单: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何纯莲 | 湖南师范大学 | 教授 |
谭杨阳 |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 工程师 |
江至红 | 长沙市商务局 | 会计师 |
2022 年8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