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龙溪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横市镇崔家湾建筑用砂岩矿勘查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0621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7-29 —— 2022-12-0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横市镇崔家湾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采购人要求,按相关规范进行野外勘查工作,在履约期内申请野外验收;在采矿权范围划定后,提交通过评审的勘查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中心):430501755036098888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技术要求和经评审的勘查设计书、勘查任务书等进行勘查,并编制勘查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技术要求:勘查野外工作能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的野外验收;编制的勘查成果报告能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所要求的资料、文档等按规定移交完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任务书形式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并保证探矿权无纠纷。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6.1.2负责协调与当地政府关系、当地村民的关系,以保障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1.3负责钻探、槽探等勘查工作手段施工过程中的青苗、土地占用等赔(补)偿费用。 6.1.4督促乙方按设计节点进行勘查工作并对勘查质量进行检查,如勘查工作安排和勘查成果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修正、调整或补做。 6.1.5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勘查费用。 6.1.6甲方不能按合同要求给乙方付款或者因甲方的原因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1.7勘查过程中的任何变更(如范围调整),需双方办理正规手续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应按实际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增减费用。 6.1.8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工期顺延。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进入现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认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开展工作,及时向甲方报告勘查工作情况及有关信息,全面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擅自转让勘查义务。 7.2.2负责施工过程中除甲方应承担以外的一切费用,承担本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7.2.3乙方按省厅专家评审通过双方认可的《勘查设计书》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勘查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查报告。 7.2.4乙方应配合成果验收(评审)的资料准备及其有关汇报工作,并承担费用。 7.2.5在勘查过程中,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工作量完成情况。 7.2.6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按要求完成勘查任务。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及时通报甲方,工期顺延。 7.2.7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2.8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实施绿色勘查,乙方提交的勘查成果应满足《勘查设计书》及相关规范要求。 7.2.9对于勘查过程中所取得的资料和数据,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本项目特殊技术内容和资料,乙方及乙方人员有严格遵守保密的义务。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包含但不限于引用、发表在内的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双方均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并经合法程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7.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勘查项目并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勘查成果。因乙方原因逾期提交的,每逾期1日,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0.5% 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7.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表明,不需要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协议,不构成违约。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叁份,乙方四份,报送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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