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达浒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浏阳市利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浏阳市达浒镇2022年度垃圾清运服务承包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713009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8-16 —— 2023-08-16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达浒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甲方当天垃圾生产量及时调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浒支行(浏阳市利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20102000020594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出具本月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复,待收到乙方回复后甲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将浏阳市达浒镇境内的生活垃圾从达浒镇垃圾中转站装货运送至省内有垃圾处理能力且符合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场所进行处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防止清运、运输过程产生污染,影响市容市貌,本项目须使用密封式环卫专用垃圾清运车;车辆型号符合市环卫部门运行要求(自卸式货箱、自动尾门、总质量),提供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的保险单。 2.供应商需配备符合市环卫部门运行要求的专用垃圾清运车不少于1台,车辆除保障日常清运工作,应供采购人随时调用,应对突发应急情况。 3.供应商应合理配备作业人员,管理好清运质量,合理安排清运作业路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2.甲方负责生活垃圾的装车工作。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4.乙方如遇垃圾焚烧发电厂设备检修、爆仓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由甲方自行处理。如乙方未及时告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原则上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延迟清运不超过1天。 5.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不可抗拒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7.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不可抗拒特原因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人员工资、福利费、清运车辆费用、办公费、服装费、各类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费、税金等),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各项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在支付任何费用。因供应商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造成采购人的连带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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