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标段2湖泊等)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20613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标的名称:2022年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标段2湖泊等) 2、中标金额:小写:500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中标优惠率(单价):小写:2% 大写:百分之贰。 3、本项目按实结算,最终结算单价=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1-中标优惠率)。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10 —— 2023-08-0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好甲方委托的2022年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等相关监测任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现场采样,测试分析,提供检测报告,制定监测方案。 (3)技术服务的方式: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长沙市雨花区。 (2)技术服务期限: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3)技术服务进度:按照甲方委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监测工作。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501552000011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合同签订后第一次季度付款时,除实际已产生釆样、分析费用外,甲方额外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各类人员加班、交通、应急、各环境作业、监测方案编制、报告编制、 文档打印等各类杂费(含税)共计伍仟元人民币整(从项目总金额中列支,金额固定不变),甲方支付前述杂费用后,后续除采样、分析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它相关费用。 (2)技术服务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工作量凭检测报告单原件、数据汇总表与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后,乙方先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按季度支付(视情况提供原始记录表)。 (3)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按实际工作量每季度结算后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个季度后一个月10日之前,根据检测报告原件、数据汇总表按《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的98%核算价格费用。 (2)乙方在甲方付款之前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整个监测过程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接受甲方的质控措施,并对甲方负责。乙方在 一般监测过程中应该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7日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供检测分析报告(各类原始记录备查)。乙方在应急监测过程中应在2小时内到达釆样现场,3日内向甲方提供分析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协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逾期)。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且必须具有相应国家或者省计量认证资格,乙方应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和建议。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按照磋商文件以及响应文件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应按要求完成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因乙方或乙方人员等原因导致未及时进行监 测(3次以上)或提供报告(3次以上)或造成损失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责任,并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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