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程信息>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金茂建发.观悦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公告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金茂建发.观悦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16
项目名称: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130亿
招标人: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办公室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207070048-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大象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金茂建发.观悦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金茂建发.观悦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3)资金来源:芙蓉区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金茂建发.观悦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具体以发包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金茂建发.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天棚吊顶,墙面拆除、粉刷,消防工程,门窗安装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8-12
计划竣工日期:2022-10-11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416979.37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按施工期间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有预算价材料按照预算价格及合同规定进行调整;没有预算价的材料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口径和程序经监理、建设方和长沙市芙蓉区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后执行。根据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5%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涨降幅度超出±3%(±5%)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基数为承包人中标材料价(即扣除承包人投标时自愿优惠的部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2.1 付款方式:开工后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竣工后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剩余20%在办理完成结算审计手续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付清。如未满质保期,则留3%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扣除乙方在保修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后付清(不计利息)。本工程最终工程造价以长沙市芙蓉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

2.2 本项目按综合单价的方式按实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报价要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一旦中标单价均不调整。质量不合格,施工工程量比报价清单减少时,采购人有权相应减少结算款。

2.3.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3.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3.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3.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海田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大象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020061340506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MA4M13X408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荷花路568号办公楼六楼607室
法定代理人: 曾志伟 法定代理人: 张殷政
委托代理人: 吴坚 委托代理人: 张殷政
电话: 0731-88689356 电话: 0731-85538816
传真: 0731-88689356 传真:
账号: 431703888013000932354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




原文地址

欢迎来到知招标

注册时候即可享受

  • 免费招标查询
  • 设计单位查询
  • 跟踪招标项目
  • 精品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