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口腔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武汉鑫灏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牙科综合治疗机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518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乙方可提供最快的交货时间。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口腔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泛海支行(武汉鑫灏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17080501040006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33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第一次支付90%,第二次支付10%。货物运送到医院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至质保期结束后7日内,如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纠纷,一次性无息全部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及相关附件证明递交到甲方。届时不提供或滞期提供发票证明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并不承担迟付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制造商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 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4.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规范。 5.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7年(含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内的所有配置)。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维修(含配件)。 6.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过后,终身维修。在质保期内要求定期(≥2次/年)回访,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并排除故障。如质保期内因故障停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复,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质保期。质保期内故障修理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修复,否则免费提供备用机;质保期外设备故障,待修复后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工时杂费。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培训及售后和质保期内、外维修和维护方案和承诺。 7.在设备安装验收后10年内,乙方应保证甲方对设备的零件、易损件的供应。 1.乙方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后,3日内需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2.正常运行1个月以后正式验收。 3.验收地点:长沙市口腔医院。 4.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含乙方),针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能、参数指标和要求,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相符为合格,仅有一项不相符,均为不合格。乙方在投标书中应答的所有配置、备件等均为原厂原装合格品且数量相符。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5.检验所有应附资料。 6.由甲方如实填写验收报告,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7.甲方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甲方在使用或销售合同产品或含有合同产品的产品时发现因合同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8.如本合同所采购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甲方无法在验收当时发现其质量问题、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缺陷,则甲方应享有合理的使用或测试使用期间,如在该期间内发现上述产品问题,则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换货或退货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无权以甲方已签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的抗辩。 9.因本合同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业务往来中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将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进行处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货或通过甲方验收不合格造成逾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并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维修成本及在此基础上加收5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无需与乙方协商的情况下在质保金(如有)内扣除,不足部份,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标志、包装、说明书、运输、贮存等都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甲方若增加购买数量,应再议价后重签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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