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悦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发集团网络改造升级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0630001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项目采购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一《分项报价单》。 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全新合格的产品)、运输、保险、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除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该项目采购清单如甲方根据实际需求需要进行调整的,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按实结算,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需求调整。 3.1 履行期限:
2022-08-02 —— 2022-09-02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及相关系统培训,达到投入使用的条件。交付范围以《宁乡城发集团宁乡城发集团网络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为依据。但甲方可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其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乙方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4、货物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5、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乙方交付货物的实际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6、双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负责人:陈建国联系电话:13307319135 乙方指定负责人:杨剑联系电话:13397311827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湖南悦奥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5030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或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双方根据据实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0%,项目验收通过满一年后且乙方服务到位3个月内付清余款(不计利息)。 2、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提供或提供错误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次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3、乙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名:湖南悦奥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账 号:8100 0015 0301 0000 01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提供产品,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乙方应保证其产品经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和保养,在产品寿命期内使用良好。 3、本项目质量保证运维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叁】年。在规定的质保运维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要求的时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且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质保运维期内,如发现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全额合同价款。 5、质保运维期内,乙方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均应遵照“先恢复使用,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在8小时之内响应答复,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在到达现场之后24小时之内解决产品故障,恢复甲方正常使用;若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解决产品故障并恢复正常使用的,甲方或使用单位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甲方并有权加收维修总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在质保运维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7、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1、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宁乡城发集团网络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方案》和该项目供应方的响应文件、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甲方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甲方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乙方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方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并向甲方完整移交该项目有关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包括软、硬件产品在内的网络规划、详细设计、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指南、维护手册、测试报告等。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后,双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 5、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付款总额的同期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每延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质保运维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及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视情况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逾期交货时间或完成工作累计超过10日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3)如因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产品的; (4)经甲方催告后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付款总额的同期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每延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质保运维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及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视情况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逾期交货时间或完成工作累计超过10日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3)如因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产品的; (4)经甲方催告后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十三、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重大疫情或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 份、乙方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事项 1、本合同附件有:附件《分项报价单》。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