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迈格瑞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度宁乡经开区企业特种设备第三方机构检查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707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585,090.00 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零玖拾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10 —— 2023-01-09
3.2 履行地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检查方式:供应商成立检查组,对宁乡经开区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包括正在使用的和停止使用的)开展摸排、检查和复查(针对有问题的企业),主要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电梯96366号牌以及电梯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否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演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自行检查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及检修情况等方面,并对排查出来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按照采购人要求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查表以及复查表(详见附件2、3、4),每周将检查信息报送宁乡市城郊市监所,并根据检查内容填报宁乡经开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 (2)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各类特种技术设备各自的相关技术规范,客观真实的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按甲方要求出具检查记录以及汇总台账。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相一致,若提交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乙方应于当天重新交付。 (3)单台次特种设备检查费用:每完成一台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以及复查按照148.5元计算(压力管道1870米算1台次特种设备),费用上线为中标成交价格(585090.00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湖南迈格瑞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36942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签订采购合同后付款50%,即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整(小写:292545.00元,含税);合同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当月付清余款(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所检查的特种设备不足3940台,按实结算,超过3940台结算金额按合同金额结算。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可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项目合同履行后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各类特种技术设备各自的相关技术规范,客观真实的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按甲方要求出具检查记录以及汇总台账。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相一致,若提交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乙方应于当天重新交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乙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各类特种技术设备各自的相关技术规范,客观真实的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按甲方要求出具检查记录以及汇总台账。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相一致,若提交技术成果报告的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乙方应于当天重新交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进场检测、出具/修改《检测报告》、提交检测方案和工作人员名单或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检测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日历天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经甲方验收,漏检的特种设备以及检查的特种设备存在检查方式中列举的安全隐患而未排除出来的,按照150元/台/次作为违约金进行费用扣除;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约定的检测工作转委托、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并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4)在检查过程中,没有检查出的特种设备固有风险(不含人为因素和设备本身质量、设计缺陷等因素),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乙方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进场检测、出具/修改《检测报告》、提交检测方案和工作人员名单或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检测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日历天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经甲方验收,漏检的特种设备以及检查的特种设备存在检查方式中列举的安全隐患而未排除出来的,按照150元/台/次作为违约金进行费用扣除;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约定的检测工作转委托、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并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4)在检查过程中,没有检查出的特种设备固有风险(不含人为因素和设备本身质量、设计缺陷等因素),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乙方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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