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2209234.4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957.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7,说明: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70%的工程款,项目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结算金额97%的工程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277.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其他说明: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70%的工程款,项目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结算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如经长沙市财评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高于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需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另行支付。工程变更在结算之前不支付费用,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方可按以上付款进度支付。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湖南省地质中学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