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535746.15元
签约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壹角伍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0723.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98.4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651.4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072.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
其他说明: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后支付于合同价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法律纠纷)无息支付。
2、项目质保期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教育考试院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