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2.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如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①综合甲级资质;
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
④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如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资质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2 财务要求:不提供。
2.3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或不诚信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提供。
2.5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设计负责人具有给排水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勘察负责人应具有岩土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
2.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
2.7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湖南省外企业需按照规定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3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不超过 2 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牵头单位应为设计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就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