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大数据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414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7-22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311018880130008857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完成系统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即4个核心系统上线并完成与省国资委系统对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系统上线取得上线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完成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系统性能要求:系统登录时间≤3秒,页面间跳转时间≤3秒,精确查询(包括请求服务)响应时间≤2秒,模糊查询响应时间≤3秒,综合查询响应时间≤3秒,简单事务处理(包含各类信息录入、修改、删除)≤4 秒,各类固定统计报表形成时间≤10秒。 (2)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提供全部软硬件自项目安装验收通过后相关运维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系统运维、操作使用等;系统至少提供1年7*24小时远程运维服务;安排人员响应时间不得大于0.5小时,在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般故障修复时间不得大于24小时,重点故障需提供4小时内现场响应服务。 (3)数据安全要求:乙方需要从国资监管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保障数据安全,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系统进行安装,其中包括:安装、测试和联网调试、试运行。 (2)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以及项目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应以存储介质提交项目全套软件产品以及配套的文档。 (3)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具体验收方法按照长沙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 (4)项目验收中,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亦成为本项目验收标准。招标文件、乙方的承诺及投标文件、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成为本项目验收依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按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的其他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义务保障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支持按时到位。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标准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应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为甲方提供服务人员的数量、业务素质满足要求,且乙方在建设、质保、运维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6)乙方有义务在确保信息管理安全的前提下,在良好合作生态圈内选择合作开发商,并向甲方报备。 (7)乙方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的调度与管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安全保密要求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维护过程中接触或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信息数据和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如本项目在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乙方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本项目建设的软件系统需通过安全等保三级认证,系统设计部署需符合安全等保三级要求。 (2)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项目建设及质保运维过程中所承载、生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4)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论是否定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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