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621458.43元
本项目设有控制价,控制价为:641339.97元。
报价形式:优惠率报价,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进行优惠率报价。
即中标优惠率:3.1%641399.97*0.969=621458.43元(人民币:陆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捌元肆角叁分)。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施工单位结算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90%;剩余10%部分(含质保金)应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待质量缺陷期满并经审计部门抽审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暂定总价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格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
4.付款人: 长龙街道办事处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