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节“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计分标准
变更前内容:
卫星覆盖能力 | 36 | 投入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原始分辨率优于或等于0.3米)的卫星数量,所投入的卫星必须是正常在轨运行的卫星,每提供一颗卫星得12分,最高得36分。(提供正常在轨卫星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不提供不得分:①投标人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卫星的自主运营权文件的彩色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卫星数据原厂商为投标人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
变更后内容:
卫星覆盖能力 | 36 | 投入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分辨率优于或等于0.3米)的卫星数量,所投入的卫星必须是正常在轨运行的卫星,每提供一颗卫星得12分,最高得36分。(提供正常在轨卫星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不提供不得分:①投标人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卫星的自主运营权文件的彩色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卫星数据原厂商或代理商为投标人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
其它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