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金城大道北辅道(永裕北路-经九路)及阳光路(金城大道-纬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金城大道北辅道(永裕北路-经九路)及阳光路(金城大道-纬二路)道路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浏阳经开区(高新区)。
3.工程概况:金城大道北辅道(永裕北路-经九路)及阳光路(金城大道-纬二路)道路工程:金城大道北辅路(永裕北路一经九路)道路工程,起点永裕北路,终点经九路道路长度 1500米,宽度 18 米,总投资估算约 5000 万元;阳光路(金城大道一纬二路)道路工程,起点为金城大道,终点为纬二路,道路长度 1293 米,宽度 32 米,总投资估算约 6951 万元。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监理服务(详见附件 1)。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560 天,其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560 天, 监理服务期:500 天,开始时间以发包方正式书面通知开始时间为准。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2021 年 8 月 9 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 2021 年 2 月 20 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 ;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玖万贰仟伍佰捌拾元 (¥ 1592580.00元)。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何训。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副本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咨询人执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发包人: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
咨询人(联合体牵头方): 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685024557H |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772280620H |
纳税人识别码: 91430181685024557H |
纳税人识别码: 91430100772280620H |
地址:浏阳经开区康平路159号 |
地 址: 长沙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5栋5楼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410205 |
电 话 |
电 话:0731-89670272 |
传 真: |
传 真: 0731-89670274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308261232@qq.com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 |
账 号: |
账 号:800152191501011 |
日期: 年 月 日 |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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