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望城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扶梯采购(含安装)项目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1年5月11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澄清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十八)、其他要求中的“本次招标的所有电梯须采用同一品牌产品”加入★号条款,修改为:★本次招标的所有电梯须采用同一品牌产品。
澄清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5入围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时间以合同中签订的日期为准。)
注:①投标人为制造商时,须提供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②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的合法唯一授权代理商时,须提供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同时拟投本次项目的品牌制造商也须提供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代理商提供的业绩必须为以其名义与供货业主签订合同的业绩,以其授权代理电梯制造商名义与供货业主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代理商的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澄清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品牌业绩项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1300(含)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时间以合同中签订的日期为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
注:①投标人为制造商时,须提供不少于13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②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的合法唯一授权代理商时,须提供不少于13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同时拟投本次项目的品牌制造商也须提供不少于13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代理商提供的业绩必须为以其名义与供货业主签订合同的业绩,以其授权代理电梯制造商名义与供货业主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代理商的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澄清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4项偏差修改为:■允许(带“★”的技术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废标处理。未带“★”的技术要求累计负偏离不得超过5项,否则按废标处理。)
澄清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技术参数中曳引机整机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垂直电梯产品,曳引机整机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参数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对其知名度、性价比、安全度、可靠度、性能、绿色节能、成熟稳定耐用程度等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4分;一般的计3分。(须附型式试验报告关键页及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若为进口部件的还需提供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的均不计分。)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技术参数中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垂直电梯产品,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参数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对其知名度、性价比、安全度、可靠度、性能、绿色节能、成熟稳定耐用程度等电梯品牌及产品系列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4分;一般的计3分。(须附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报告及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若为进口部件的还需提供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的均不计分。)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技术参数中光幕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垂直电梯产品,门保护装置中光幕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参数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对其知名度、性价比、安全度、可靠度、性能、绿色节能、成熟稳定耐用程度等电梯品牌及产品系列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4分;一般的计3分。(须提供合格证或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符合要求的均不计分。)
澄清6、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电梯运力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住院楼及停站层数4层以上的医用电梯产品(编号B-DT-01#~B-DT-18#),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土建参数的前提下,最高额定速度、最大额定载重量、轿厢内净尺寸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项优于的计4分,2项优于的计2分,1项优于的计1分。(须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轿厢尺寸统计表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符合要求的均不计分。)
澄清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综合实力第1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1)具有国家级实验室的计2分;(2)具有省级实验室的计1分;(3)具有市级实验室的计0.5分。(本项评分满分为2分,不累计评分。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公布的名单)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制造商加盖印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本项不计分。)
澄清8、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十六、详细参数要求第5项曳引机修改为:★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原厂原品牌产品,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关键页及型式试验证书。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十六、详细参数要求第12项限速器修改为:★限速器:原厂原品牌产品,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关键页。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十六、详细参数要求第13项安全钳修改为:★安全钳:原厂原品牌产品,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关键页。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5入围业绩要求:投标人所投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的)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电梯供货业绩,具体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评标办法中: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 问:经过市场调研及天眼查、启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业绩能够满足合同金额1300万元以上,且是本次所投品牌的投标人(为代理商时)的业绩,有效投标人将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对投标人的的入围业绩要求,既是投标人的名义签订的,又是所投品牌的,如此高金额的业绩,属于多重条件限制,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本项目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业绩要求。近期挂网的同类型项目中如: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金阳智中心1#-3#、15#-31#栋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对入围业绩的要求就未限制品牌,仅要求投标人的供货业绩,建议将入围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电梯供货业绩,具体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将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品牌业绩:修改为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
问题2、招标文件P33,“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和完整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涉嫌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答复。
问题3、招标文件第33页评分因素为品牌业绩,评分标准需要是投标人的业绩,同时又是本次所投品牌的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在1300万元以上,(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和完整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此处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当投标人为制造商时,其品牌业绩必然是投标人业绩,该表达方式属重复累赘的表达,可以直接表达为投标人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 2、当投标人为代理商时,目前电梯行业采用的是项目唯一授权制,而不是行政区域总代理制度,即代理商是代理多个品牌,根据项目定位选定代理品牌,不同时段、不同项目其供货品牌会有所不同,结合本项目的付款方式、入围业绩、加分业绩等要求,将导致大品牌厂家无法直接参与投标,授权代理商也无法满足如此高要求的业绩,即使有个别代理商能够满足招标入围要求参与投标,那么也无法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目前对营商环境的整治方案等相关规定,建议修改对入围业绩及加分业绩的双重条件,此不能作为为某特定的投标人(如某二线品牌厂家),排斥中小企业、排斥代理一线品牌的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手法。许多大项目对投标人的入围业绩、加分业绩业除了对金额、年限有要求,对品牌等其他均不会对做诸多要求,大多表达:投标人近三年至少拥有一个单个合同达XX万的电梯供货业绩....,加分业绩也请相应调整。
问题4、投标人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根据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详细研究,本项目付款方式苛刻,需要垫资,绝大部分的一线品牌厂家,以厂家名义直投均无法满足付款条件,且质保期若要得满分,则要达6年,决定了本项目只能是代理商参与投标,但本项目入围业绩要求过高,在湖南地区能够满足既是投标人签订的业绩,还是本次所投品牌的业绩,且金额在900万以上的代理商很少,尤其是既要满足是投标人签订的业绩,还是本次所投品牌的业绩,且金额在1300万以上加分业绩的代理商极少,此要求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二)整治内容: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建议将入围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近三年承担过1个电梯供货业绩,具体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将评分标准里面的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让更多的单位能够参与本项目投标,形成有效的竞争。
问题5、投标人资格要求/3.5.入围业绩要求:投标人所投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的)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电梯供货业绩,具体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电梯供货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中签订的日期为准。) 疑问:本项目需要投标人签订的所投品牌的900万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本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作为代理商而言,能达到本条件的非常少,就算有也并不一定是所投品牌的业绩。可否提供代理商签订的900万业绩的同时提供制造商的900万合同业绩就可以满足此资格条件?
问题6、 P5 “3.5入围业绩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3.5入围业绩要求: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电梯供货业绩(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时间以合同中签订的日期为准。)”
问题7、P33“品牌业绩”“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修改。
问题1-7答:回复详见澄清2、澄清3。
问题8、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在长沙地区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且售后服务机构获得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四星级(含)以上的计3分;三星级的计2分;二星级(含)以下的计1分;没有星级不计分。 问:四星级维保单位的实力、规模均比三星级、二星级维保单位的具备优势,而该电梯维保单位为四星级与三星级、二星级的分差过小,无法突出具备该优势的品牌,建议适当调整分差。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附件及招标文件正文中“M-DT-03#医梯(消防电梯、无障碍电梯)、M-DT-11#医梯(消防电梯、无障碍电梯)、B-DT-1#医梯(污物梯、无障碍兼消防梯)、B-DT-18#医梯(污物梯、无障碍兼消防梯)”是不是指按照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的消防员电梯?请答复。
答:M-DT-03#、M-DT-11#、B-DT-01#、B-DT-18#是消防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中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问题10、招标文件附件及招标文件正文中涉及医梯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是不是《特种设备目录》要求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请答复。
答:是。
问题11、招标文件附件及招标文件正文中“1050kg”的额定载重量的为日系标准的载重,欧美系产品标准载重量为1000kg,同样的轿厢尺寸,请答复。
答:在同样的轿厢尺寸下,额定载重量为欧美系产品1000kg和日系产品1050kg的均满足要求。
问题12、 招标文件P9,1.11.4条款“偏差□不允许 ■允许(带“★”的技术要求不得偏离,否则按废标处理。未带“★”的技术要求累计偏离不得超过5项,否则按废标处理。)”与P91“未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或条款,有偏离时(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如正偏离超过5项,本项目是不是废标处理?请答复。
问题13、第9页“偏差”的描述不准确,应为“未带“★”的技术要求累计负偏离不得超过5项,否则按废标处理”。
问题12-13答:回复详见澄清4。
问题14、招标文件P31,“技术参数部分”,曳引机如为进口件与招标文件P94“ 5、★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两者矛盾,分数不对等,请答复。
问题15、招标文件P31,“技术参数部分”, 门机为进口件与招标文件P94“ ★门机:VVVF变频门机,原厂原品牌产品。”两者矛盾,分数不对等,请答复。
问题16、招标文件P31页技术部分评分-技术参数第2、3、4、5条:曳引机整机、门机整机、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光幕等部件未明确具体进口还是原厂原品牌得最高分,请问是否可以明确?
问题17、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部分“十六、详细参数要求”中“3、★驱动方式、4、★控制系统、5、★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7、★门机、8、★光幕保护,”与评标细则表中要求相互矛盾,请修改评标细则表。
问题14-17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评标办法“技术参数部分”中评分项“曳引机整机、门机整机、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光幕”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比较。
问题18、招标文件P31,“技术参数部分”, 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为进口件与招标文件P94“ 3、★驱动方式:交流变频变压调速(VVVF)、变频器要求原厂原品牌。4、★控制系统:须满足模块化微机控制系统,原厂原品牌产品。”两者矛盾,分数不对等,且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仅为控制柜的主要部件,无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检测检验报告,请答复。
问题19、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部分”,光幕无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主控制板变频器仅有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如为进口件又与供货要求中原厂原品牌不符合,请修改。
问题20、招标文件P31 “技术参数部分”,“投标人所投垂直电梯产品,门保护装置中光幕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参数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对其知名度、性价比、安全度、可靠度、性能、绿色节能、成熟稳定耐用程度等电梯品牌及产品系列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4分;一般的计3分。(需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若为进口部件的还需提供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符合要求的均不计分。)”光幕无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检测检验报告,请答复。
问题21、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无检测证明文件,控制柜只有在控制柜整柜型式试验报告显示其制造单位,光幕无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
问题2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参数/4、投标人所投垂直电梯产品,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参数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对其知名度、性价比、安全度、可靠度、性能、绿色节能、成熟稳定耐用程度等电梯品牌及产品系列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4分;一般的计3分。(需附检测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为进口部件的还需提供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的均不计分。) 疑问:控制主板和变频器属于控制柜零部件,厂家是无法提供检测证明的,只能在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报告上体现。是否提供了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报告就可以?
问题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参数中,4、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需附检测证明文件复印件,主板和变频器一般在控制柜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体现,未对其进行专项的检测,此处的检测证明文件是否可改为:提供控制柜型式试验报告,且能体现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相关信息。
问题24、招标文件P31页技术部分评分-技术参数第5条:光幕需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光幕一般是提供委托试验报告,无法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另外如光幕为进口件,也无法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建议本项修改为:光幕需附委托试验报告,如进口件只需提供近三年进口报关清单复印件。
问题25、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无型式试验认证,只有控制柜有相关型式试验认证。
问题26、《特种设备目录中》无光幕、门机型式试验认证,无医梯的型式试验认证要求。
问题27、P31“所投垂直电梯产品,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无单独的检测检验报告,建议修改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
问题2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合格证”因本项目投标为电子投标文件,如附加型式试验报告占用文件太大,建议全部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或合格证”。
问题29、P9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说明,并提供完整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彩色扫描件。”本项目投标货物规格太多,如附加型式试验报告占用文件太大,建议全部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或合格证”。
问题30、 P95“5、★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 本项目投标货物规格太多,如附加型式试验报告占用文件太大,建议全部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或合格证” 。
问题31、P95“12、★限速器: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13、★安全钳: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本项目投标规格太多,如附加型式试验报告占用文件太大,建议全部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或合格证” 。
问题32、第五章 供货要求/十六、详细参数要求/(一) 直梯/★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限速器: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安全钳: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 疑问: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原厂原品牌产品,厂家没有型式实验报告,只有型式试验报告。是否提供了型式试验报告就可以?
问题33、第五章供货要求:十六、详细技术参数(一)直梯:5、★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12、★限速器: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13、★安全钳:原厂原品牌产品,需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此三处部件要求提供完整的型式实验报告,且为标星项。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还请明确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型式实验报告还是型式试验报告。
问题18-33答:回复详见澄清5、澄清8。
问题34、招标文件P32,“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质保期的基础上,投标人承诺质保期延长的,每延长12个月加2分,最多加8分;未承诺质保期延长和不满足加分要求的则本项不计分。(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复印件,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承诺书还须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保期的增加分数太少了,和其价值不对等,请答复。
问题35、招标文件P31,“投标人所投住院楼及停站层数4层以上的医用电梯产品(编号B-DT-01#~B-DT-18#),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土建参数的前提下,最高额定速度、最大额定载重量、轿厢内净尺寸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项优于的计4分,2项优于的计2分,1项优于的计1分。(需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轿厢尺寸统计表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复印件或提供复印件不全或复印件中没能体现相关关键部件符合要求的均不计分。)”,载重量以及速度的增加分数太少了,和其价值不对等,请答复。
问题36、招标文件第31页? B-DT-01#-18#如增加速度与载重量加分幅度太小,第32页质保期加长加分幅度太小。
问题37、 P31“电梯运力”的计分太低,18台电梯载重量由1600kg提高到1800-2000kg,速度由1.75m/s开始提高到2.0m/s,加价幅度很大。
问题38、P32“质保期”增加四年的费用与计分只有8分,不符,建议修改为“增加两年”。
问题34-38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9、招标文件P32,产品能效方面无自动扶梯相关能效评分部分,请答复。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0、招标文件P56,“买方每次支付前,卖方需提供设备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结算付款时,按照:合同金额/(1+设备税率为13%)*(1+提供的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减结算总额。”是否本项目需要全部的13%,本工程为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售后服务;按照税法相关计算方法,安装费只能开局3%的增值税票,请答复。
问题41、第67页“18.6 买方每次支付前,卖方需提供设备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结算付款时,按照:合同金额/(1+设备税率为13%)*(1+提供的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减结算总额。”本项目税法计取方式应分开计设备13%+安装3%计取。
问题42、本投标的投标是不是要求全部开具13%的增值税票
问题40-42答:本项目合同增值税税率为13%,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3、招标文件第32页国家级别实验室“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是不是CNAS实验室认可书?
问题44、评标办法中要求的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国家级中心实验室,请问是由哪里颁发认定的?实验室是否只要是实验室就有相应得分,还是须按招标文件?
问题45、P32“国家级中心实验室”只有一家制造商具有国家实验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问题43-45答:回复详见澄清7。
问题46、招标文件第33页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以投标人名义签订涉嫌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要求提供完成的协议书,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会导致投标文件太大,很多合同协议书含图纸及技术规格等,建议修改为合同关键页,很多项目无中标通知书只有合同协议书建议修改本条。
问题47、 P20 3.5.3、3.5.4条款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因本项目投标为电子投标文件,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占用文件太大,建议全部修改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复印件”。
问题46-47答:入围业绩和加分业绩均修改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
问题48、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部分 涉嫌按照某电梯有限公司量身定做,层站304发纹不锈钢小门套,综合厚度≥2.0mm涉嫌为某制造厂家量身定做,“桁架制造:桁架应采用所有工艺均在本品牌扶梯整机制造厂作业完工的产品(招标人视情况委派专人到卖方制造工厂对样梯进行监制,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产生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为什么本处提及了“本品牌扶梯整机制造厂”,涉嫌为某品牌量身定制。
答:所有品牌均可投标,不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
问题49、桁架(两侧面及底部)裸露部分不锈钢装饰,请澄清不锈钢装潢的厚度。
答:304发纹不锈钢,厚度不小于2mm。
问题50、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部分 “十六、详细参数要求”中“投标人必须提交本项目电梯安装工程的安装维护方案,提供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主要技术工人名单、执业证书、近期彩色照片及联系电话。”是不是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
问题51、P106“5、投标人必须提交本项目电梯安装工程的安装维护方案,提供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主要技术工人名单、执业证书、近期彩色照片及联系电话。”是在投标文件提交,还是安装时提交?
问题50-51答: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
问题52、招标文件(十八)、其他要求属于重复条款。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