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供应合同,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如下:
1、合同第三条第5点(2)“到货款:实体货物清单部分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的30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到货款的70%给乙方(按照交货约定频次付款),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对于无法按实体数量现场计量的清单部分货物,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该部分款项的70%,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自甲方累计支付的到货款金额超过合同暂定总价5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金额”修改为“到货款:实体货物清单部分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的30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到货款的70%给乙方(按照交货约定频次付款),并抵扣该批次货款的预付款,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对于无法按实体数量现场计量的清单部分货物,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该部分款项的70%给乙方,并抵扣该部分款项的预付款,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2、合同第三条第5点(6)“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保修期满后30天内,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金等各项费用(如有),由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修改为“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金等各项费用(如有),由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其中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且开始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3、合同第八条第1点“本合同货物的产品保修期为【2】年,自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并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迟不超过货物出厂日【】个月。”修改为“本合同货物的产品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开始试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