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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山游客集散中心及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6-10
项目名称:
大王山游客集散中心及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开标时间:
-
项目预算:
1017.72万

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大王山游客集散中心及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02062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http://hnxjxq.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该项目发布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0629900分(北京时间)。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招标文件第26企业能力中: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入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的,每个计2分,本项最多计3个,最高计6分。注: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入选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项目信息的通知》(中价协[2019]104号)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该文件扫描件,未提供不计分。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最新年度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按其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的造价咨询收入排名排序,第1名的计4分,第2名的计2分,第3名的计1分,其余的不计分。注: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最新公布的年度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上查询的造价咨询收入排名结果详细信息网页截图,未提供不计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以列举方式给出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种法定情形: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该评分标准与《条例》中规定的第(二)、第(四)和第(八)相符,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不符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9249 号文,是否删除该项评分标准?”

答复如下: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经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8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且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上述典型案例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秀实践,代表了工程造价行业的先进水平。年度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能够良好反映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能力,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因此,上述两项评审因素不存在不合理条款。

本项目适用的法律体系为《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体系。本项目属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其招标文件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试行文本>的通知》(湘建设【201817号)编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9249 号)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不适用于本项目。

 

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2)企业类似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如联合体,为联合体成员)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类似业绩,类似业绩要求及计分标准 (3)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单项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每个业绩加10分,最多加2个,本项最多加20分。请问: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中标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但该项目还在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已进场开工但工程还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竣工,甚至还需相当长一段时间竣工,请问这样的业绩算不算类似工程业绩?计不计分?”

答复如下:招标文件已对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作明确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工程业绩均可计分。

 

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招标文件P262.2.41)企业能力评分项,仅仅考评造价单位的企业能力,且考评项为入选中国造价协会的经典案例及造价营收排名,与该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监理、造价两部分、且监理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的招标要求相违背,存在明显倾向造价营收靠前且申报了经典案例的造价单位,且违反了招投标法,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复如下: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包括对监理单位的获奖情况及企业诚信等级、造价咨询单位的企业能力及企业诚信等级评审因素。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经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8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且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上述典型案例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秀实践,代表了工程造价行业的先进水平。年度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能够良好反映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能力,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因此,上述两项评审因素不存在不合理条款。

 

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招标文件P272.2.42)企业类似业绩中(3)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单项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每个业绩加10分,最多加2个,本项最多加20分。是指联合体各方中即监理单位承担过2个类似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监理部分的业绩,或造价单位承担过2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造价部分的业绩,或指联合体监理单位承担过1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监理部分的业绩与造价单位承担过1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造价部分的业绩,以上3中情况本项计满分;还是要求联合体双方各具有2个类似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咨询经历即联合体造价成员承担过2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部分的业绩且联合体监理成员承担过2个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部分的业绩。”

答复如下:投标人(如联合体,为联合体成员)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单项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如为独立投标人,该类似业绩应为独立投标人独立承担此两项服务内容;如为联合体投标人,该类似业绩可为联合体各方中的任一方独立承担此两项服务内容,也可为投标人在联合体中依据分工承担过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之一。

 

5、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类似业绩认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份中标通知书含两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有单独的合同、共两份合同,对应的子单位工程单独办理监理业务手册、共两份监理业务手册,该业绩规模是否以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合计该工程业绩规模;第二种是一份中标通知书含两个子单位工程,一份合同,对应的子单位工程单独办理监理业务手册、共两份监理业务手册,该业绩规模是否以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合计该工程业绩规模。”

答复如下:本项目类似业绩要求均为单项合同,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况不予认定。本项目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上能体现出业绩规模的均可认定。

 

6、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招标文件资格要求:3.1.4 业绩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为联合体成员)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具备下列两项业绩要求中的一项。两项业绩要求如下:(1)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监理业绩和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可为同一项目,也可为不同项目)。(2)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请问:(1)是指联合体的参与方一方须同时具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监理业绩和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可为同一项目,也可为不同项目);还是说联合体的参与方一家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监理业绩,另一家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可为同一项目,也可为不同项目),也符合要求。 (2)是指具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且同时承担了监理和造价的服务内容?还是说只需要具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招标时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但只要承接了其中的监理服务或者造价服务即满足要求?”

答复如下:(1)投标人(如联合体,为联合体成员)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监理业绩和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可为同一项目,也可为不同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人,上述业绩应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提供,即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至少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监理业绩,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至少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2)投标人(如联合体,为联合体成员)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此项业绩要求为同一项目。如为独立投标人,该类似业绩应为独立投标人独立承担此两项服务内容;如为联合体投标人,该类似业绩可为联合体各方中的任一方独立承担此两项服务内容,也可为投标人在联合体中依据分工承担过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之一。

 

7、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获奖情况中鲁班奖和国际优质工程奖能否一起加分,不计类别和个数,如:两个鲁班奖得满分,或者两个国家优质工程奖也得满分。”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中投标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按上述第(3)项标准计分的,不再按上述第(1)、(2)项标准重复计分,此项不太明确。请明确如提供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含监理、造价服务)和两个造价咨询业绩或两个监理业绩是否可理解为计19分?”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已按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第(3)项标准计分的,不再按第(1)、(2)项标准重复计分。

 

9、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关于企业类似业绩评分标准的认定: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P27页第2.2.42)中企业类似业绩中第(3)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单项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每个业绩加10分,最多加2个,本项最多加20分。 请问:如果合格投标人有在建单项合同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建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投标截止日时,工程还没有竣工,监理工作和造价咨询全过程服务工作还没完成,但能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请问没有竣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类似工程(单项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业绩能不能计分?”

答复如下:答复详见问题2的回复。

 

10、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企业能力中依据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进行加分,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如下:答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1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招标文件第26页企业能力,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最新年度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按其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的造价咨询收入排名排序,第1名的计4分,第2名的计2分,第3名的计1分,其余的不计分;经核实,最新年度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造价咨询收入排名,仅由中国建设造价协会在2018年度公示过,中国建设造价协会根据2018年企业报送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年报数据,对会员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收入百名排序,非会员单位则无法进入排名,用排名进行加分,太过片面和局限性,且此条款的设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无关,收入排名的第1-4名仅一家,有严重量身打造之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 条(二)款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如下:答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1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2:招标文件第26页企业能力,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入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的,每个计2分,本项最多计3个,最高计6,据我司了解,中国建设造价协会编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主要作用是用于会员单位内部经验分享,培训和推广,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广泛征集,经查询,中价协[2019]104号文,共计上榜项目307项,187家单位申报,未申报的单位并非其不具备参与全过程咨询服务的综合能力和实力,经查,所列单位中无一家湖南省属咨询单位,这一方面与企业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协会宣贯深度有关,本项目属湖南省内项目,设置一项湖南省内无咨询单位具备且非常片面的指标作为加分项目,明显是为特定的投标人打造特定的加分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如下:答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1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3:招标公告第9页:“3.2.1投标报价:其中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177230投标报价计费额:按本项目包括的四个子项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用之和(154444.65 万元)作为计费额折扣率上限值为51.28%” 请问:(1)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费额154444.65万元,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的费率均按1.0计算,高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0.917计算,可以得到监理收费基价为19837738万元,再根据招标文件所给的折扣率上限值51.28%”算出的监理费上限为10172792万元,跟招标文件所给出的“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177230有所误差; 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费额154444.65万元,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的费率均按1.0计算,高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0.917计算,可以得到监理收费基价为19837738万元,根据最高投标限价10177230元,得到的折扣率上限值为51.30%,跟招标文件所给的折扣率上限值51.28%”也有所误差。 请明确本项目监理费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折扣率上限值为“10177230元和51.30%”还是“10172792元和51.28%”?”

答复如下: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177230元、折扣率上限值 为51.28%。计算过程如下:

折扣率上限按照《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第一类)收费上限值》内插法确定为:0.54+0.49-0.54*154444.65-100000/100000=0.5128。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0.9174计入(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917为舍掉尾数0.0004(根据复杂程度表,按地上建筑高度≤24米一般取0.85,地下建筑工程较复杂取1.0,根据各子项地上地下建筑面积除权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9174);本项目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1507.0+2712.5-1507.0*154444.65-100000/100000)×1.0× 0.9174 ×1.0×0.5128*10000= 10177230元。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0.917计算。

招标文件中“高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统一修改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4:招标文件第12“3.7.3签字、盖章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除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请问: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外,其他格式落款投标人:xxxxx”处是否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即可?”

答复如下:其他格式落款投标人:xxxxx”处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即可。

 

15、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5:招标文件72页和74页,投标报价可否明确投标报价和折扣率需要保留的小数点位数?”

答复如下:投标总报价单位为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折扣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6、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6:招标文件第27页项目负责人(即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证书的,计2,据我司了解,国家人防监理工程师自2015年起至今已不再培训发证,将一项已停办近5年的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是否妥当?我司严重质疑此项加分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排他性。”

答复如下:本项目涉及人防工程,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防办发(201522号)第七条规定,人防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该项评审因素不存在不合理条款。

 

17、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7:招标文件123.7.3要求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无需加盖单位章。请明确是否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扫描件均无需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答复如下: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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