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节“评审方法及标准”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审核报告出具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政府各部门委托预算审核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计3分,最多计满 30 分为止。
注:提供委托合同(或框架协议)及审核报告书关键页(含委托单位或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定案表、项目定案单或评审结果确认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含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等)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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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节“评审方法及标准”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审核报告出具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政府各部门委托预算审核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计3分,最多计满 30 分为止。
注:供应商提供委托合同(或框架协议)及审核报告书关键页(含委托单位或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定案表或项目定案单或评审结果确认文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或者提供委托合同(或框架协议)及委托评审项目清单(委托单位未签字盖章的不计分)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含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等)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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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节“评审方法及标准”响应服务能力:①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4 小时内(含4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1分。
②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3 小时内(含3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3分。
③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2 小时内(含2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5分。
注:提供相应的响应时间的说明材料或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时间的说明材料或注明材料判断响应时间承诺的真实性。仅提供响应承诺书无说明材料或注明材料的按照最低档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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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节“评审方法及标准”响应服务能力:①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4 小时内(含4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1分。
②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3 小时内(含3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3分。
③接到征集人通知后 2 小时内(含2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计 5分。
注:提供响应服务承诺书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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