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表2.2.4(2)“招标人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修改为“投标人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技术能力“获得国家级荣誉的 、获得省级荣誉的 ”现明确要素,颁发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程类别为:光伏类或电力类;加分项为:奖项或荣誉。加分项须同时满足以上三要素。奖项和荣誉加分主体均为投标人。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担保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本次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其他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