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本项目原招标文件P35“7.5 如非在长沙注册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修改为“7.5 如非在长沙注册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县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
2、本项目原招标文件P81“五、投标承诺书”中“7、若中标,如非在长沙县注册企业,承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县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修改为“7、若中标,如非在长沙注册企业,承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县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 。
3、本项目编制说明中“二、编制依据”第1点设计单位名称修改为湖南悍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公司: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