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学士路(白庭路-潇湘大道东线)照明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先发投[2013]178号文批准立项,2018年11月12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changsha.gov.cn、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http://www.hnxjxq.gov.cn/xqzw/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该项目发布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18年12月5日上午9:00整(北京时间)。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本项目对企业入围业绩的要求为“170万的交通设施工程和350万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对企业加分业绩的要求为“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或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且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要求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对应资质的入围业绩,请问:如为联合体投标,对于联合体加分业绩的要求是否应该为“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和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
答复如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牵头人未做限定,如为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可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可为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信誉评审计分表》中序号“1”中“类似项目经历”加分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如联合体牵头人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需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方可加分,如联合体牵头人为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需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方可加分。故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信誉评审计分表》中序号“1”中“类似项目经历”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
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本项目要求企业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17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和35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入围业绩,且招标文件第19页10.5资格后审资料第4条规定:“企业入围工程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提供)”,加分业绩的要求则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请问1:是否指具备公路安全设施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170万交通设施入围业绩,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350万亮化入围业绩? ”
答复如下:投标人所提供的入围工程业绩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4小条及第3.7小条的要求,入围工程业绩可为同一项目,也可以为两个项目;以独立投标人形式投标的,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7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和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入围工程业绩联合体各方提供,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7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
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本项目要求企业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17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和35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入围业绩,且招标文件第19页10.5资格后审资料第4条规定:“企业入围工程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提供)”,加分业绩的要求则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请问:如为联合体投标,计算加分业绩时,是否同时具备一项市政道路照明工程业绩和一项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业绩才能作为一项业绩进行加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
答复如下:答复同问题1。
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根据招标公告中第三条投标人资格的3.4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施工入围工程业绩,具体要求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7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业绩和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业绩。且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可以我公司作为联合体主体方具备一个专业要求的业绩,其他联合体方具备另外一个专业要求的业绩来共同参与此次投标?如果不能,是否与允许联合体投标不相符,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答复如下:答复同问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