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一、相关说明”:
1、“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万元的施工业绩。”现修改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只对 。其他奖项不加分。”现修改为:“本项目未达到获奖加分条件,均不予以加分。”;
3、“5、当投标报价≤ 基准价× % 时,视为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该项为可选项,是否设置由业主自行确定)”现修改为:“5、当投标报价≤ 基准价× 94 % 时,视为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该项为可选项,是否设置由业主自行确定)”;
4、“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中删除“入围工程业绩”一列。
附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