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交易条件 |
1、竞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
2、竞买人应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证明);
3、竞买人应未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所在地应急部门的证明);
4、竞买人应未纳入省、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自查承诺);
5、采矿权竞买人参与竞买时,保证金为人民币410.2万元,该费用为矿业权出让起始价首期缴纳费用起始价2051万元的20%;
6、竞得人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县级和州级前期技术报告成本87.14万元;
7、原采矿权人之外的竞得人需同意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前,与原矿山企业按评估金额725.08万元完成资产交易。
8、该矿拟挂牌出让起始价2051万元,原矿山资产评估金额725.08万元,县级前期技术报告成本为76.64万元,州级前期技术报告成本为10.5万元;
9、竞得人首期应支付出让成交价20%出让收益,剩余在签订出让合同后2年内均摊缴清,竞得人也可自愿选择提前缴清或者一次性缴清。若在公告期间湖南省出台具体分期实施细则,则按省级文件执行;
10、原采矿权人之外的竞得人需同意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前,与原矿山企业按评估金额完成资产交易;
11、根据《湖南省采矿项目用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要求,露天采场、选矿区、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竞拍人须向矿权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咨询用地手续办理;
12、竞得人须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登记、占用林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条件,方可开采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