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文名称及编号湘税函〔2019〕176 号,项目业主为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主要建设内容二至五层走道等地面保持原有不变,餐厅、电梯厅、六层大会议室、六层走道更换 800*800 玻化砖,卫生间、洗漱间更换 300*300 防滑地砖,其他房间改为复合地板,厨房、餐厅、卫生间、洗漱间、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电梯厅、减压室等天棚吊顶,其他天棚刷乳胶漆,木门更换为复合木门,卫生间门更换为铝合金门,大厅玻璃门更换,卫生间、洗漱间、厨房墙面玻化砖饰面,会议室吸音板饰面,所有办公室及其他用房墙面刷墙漆,屋顶重做防水,外墙面清洗,铝合金窗更换,给排水系统改造,消防系统改造,电气系统改造,建筑智能化系统改造、室外附属工程改造(包含:道路硬化、室外排水改造等)造等以及由于改造引起的拆除、装饰和安装恢复等,项目总投资为 538.8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中财拨款,资金已落实。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麻阳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电话 0745-5883034、0745.5822125。
现更正为: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第一批65个维修项目立项的通知、湘税函〔2019〕176 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第三批3个维修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湘税函〔2023〕149号,项目业主为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主要建设内容二至五层走道等地面保持原有不变,餐厅、电梯厅、六层大会议室、六层走道更换 800*800 玻化砖,卫生间、洗漱间更换 300*300 防滑地砖,其他房间改为复合地板,厨房、餐厅、卫生间、洗漱间、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电梯厅、减压室等天棚吊顶,其他天棚刷乳胶漆,木门更换为复合木门,卫生间门更换为铝合金门,大厅玻璃门更换,卫生间、洗漱间、厨房墙面玻化砖饰面,会议室吸音板饰面,所有办公室及其他用房墙面刷墙漆,屋顶重做防水,外墙面清洗,铝合金窗更换,给排水系统改造,消防系统改造,电气系统改造,建筑智能化系统改造、室外附属工程改造(包含:道路硬化、室外排水改造等)造等以及由于改造引起的拆除、装饰和安装恢复等,项目总投资为755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中财拨款,资金已落实。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8.行政监督
1.4.1 资质条件6.其他(施工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投标人单位在职员工,均无在建工程,施工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采用承诺制(格式自拟)投标人须承诺施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相建【2020】208 号文件要求最低配备标准)
10.1.1类似工程业绩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完成过1 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7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或房屋改造业绩。
10.14.8 二、其他要求 (6)项目结算单价及总价不得超过中标单价及总价,如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按中标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未超过中标金额的,据实结算,结算金额以鹤城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2.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1)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按照鹤办[2021]75号《怀化市鹤城区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执行。
现更正为:
1.4.1 资质条件6.其他(施工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投标人单位在职员工,均无在建工程,施工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采用承诺制(格式自拟)投标人须承诺施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要求最低配备标准)
10.1.1类似工程业绩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7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
10.14.8 二、其他要求 (6)项目结算单价及总价不得超过中标单价及总价,如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按中标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未超过中标金额的,据实结算,结算金额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2.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以线下约定合同为准
电 话:1867452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