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3、4、5号线一期工程人防系统设计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18年7月3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后审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的编制、标识、密封、递交,开标、验证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2、特别提醒: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正文第34.1款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且禁止参与我司项目投标(最多三年)的处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项目入围及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取消提供“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到2018年9月4日上午9:00时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其他事项不变。
5、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同时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公布,请投标人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
投标人投标报价系统设计费率、系统设计费、非标设计费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
6、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报价标书内容” 中的“(5)投标汇总表”格式修改如下:
(5)投标汇总表
项目名称 | |||
招标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 | 合同暂估总价(①+②+③): 元 (小写), (大写) | |
分项报价 | 3号线 | 系统设计费率: %,系统设计费 元;非标设计费 元 ① 合同暂估价(系统设计费+非标设计费): 元 (小写), (大写) | |
4号线 | 系统设计费率: %,系统设计费 元;非标设计费 元 ② 合同暂估价(系统设计费+非标设计费): 元 (小写), (大写) | ||
5号线 | 系统设计费率: %,系统设计费 元;非标设计费 元 ③ 合同暂估价(系统设计费+非标设计费): 元 (小写), (大写) | ||
备注 |
注: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时间交纳到指定账号,开标时将查验银行到账情况。
2、投标报价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3、本项目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一)商务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第2页,入围业绩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业绩证明资料以同时提供的: ① 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很难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建议取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答:按本澄清答疑文件“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第三条款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2页,入围业绩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业绩证明资料以同时提供的:① 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合同;③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为准。鉴于轨道交通类人防工程设计时间跨度大,审批周期较长,有些城市初步设计批复在竣工验收时才能取得,这会影响单位业绩认定,建议将第③条取消或轨道交通类人防工程设计业绩以①和②为准。”
答:业绩证明资料需提供①合同;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为准。
问题3:招标文件第31页,类似项目业绩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 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满足单项合同超过800万非常少,为扩大潜在投标人资格,建议取消800万元的限额或降低至500万元。
问题4:标书P31商务评分标准表注解中第2条:类似项目业绩为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参考以上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我方不建议在标书中用“合同金额”去作为项目业绩认定的考量,因为如果招标人对大于等于800万合同的才认定业绩,会对某些有业绩但都不足800万合同额的投标单位产生差别待遇。基于以上原因,建议取消类似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设计业绩才能得分的条款。
问题3-4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5:在“附表四 商务评分标准表”中“注2 2、本项目类似业绩为:本项目类似业绩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其中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业绩”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其中人防设计费超过800万元(含)的总体总包设计合同,以及人防设计费超过800万元(含)的人防设备加工安装总承包合同?
答:本项目类似业绩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独立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或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业绩。市政或公共建筑项目总包合同中含8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工程设计费,可作为本项目的类似业绩,但须另行提供业主单位的证明原件,格式如下:
业 主 证 明
兹有(投标人名称) 为 (合同项目名称) 提供了人防工程设计工作,该项目人防工程设计费为 万元,且为其独立完成。
业主单位(盖行政公章):
日 期:
注:业主证明必须按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即业主单位法人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问题6:我院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提供连续社保证明。是否可以采用单位介绍信确定项目人员在职信息?
答:如果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则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相应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二)技术部分
问提1:人防系统设计项目技术要求中“线路走向”章节描述中,3号线站名文字描述与图纸名称不一致,以哪个名称为准?4、5号线部分无站名文字描述部分,只有图纸表示,是否需要补充?
答:1)线路走向请参考图纸,车站名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准的为准;2)不再补充,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