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水石门至澧县航道建设工程
艳洲枢纽还建电站电气二次设备采购招标
澄清函第(1)号
各投标人:
根据《澧水石门至澧县航道建设工程艳洲枢纽还建电站电气二次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招标人发出第(1)号澄清函。本澄清函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函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函内容为准。
本次澄清的内容为:
问题一:资质条件中要求“投标人为电气设备制造企业”,请问是否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因此此资格设置是否合理?
问题一澄清: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气设备制造企业”,未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问题二:资质条件中要求“计算机监控系统应为投标人自有品牌且具有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每个厂家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候命名是不一致的, 如:“某公司电站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某公司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某公司自动化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某公司水电厂的自动化监控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某公司电力自动化监控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某公司工业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等。虽然软著的名字不一样,但都是用于水电站的计算机监控且为自由品牌,并且可以提供多份该软件在水电站的合同和投运报告。
因此此资格设置是否合理?具备自有品牌且提供合同和投运报告计算书软著
的是否满意资格条件?
问题二澄清: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生产技术能力(计算机监控系统应为投标人自有品牌且具有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对软件著作权详细名称作出约定,但投标人应提供所投系统软件用于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招标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