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周边水系恢复治理项目(涉国道、省道、县道)临时交通组织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714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3-08-28 —— 2024-02-28
3.2 履行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范围内)交货及安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工程期限: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范围内)交货及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泗分理处(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1551010400166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各标段临时交通组织工程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经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确认合格的上月已完工程价款的 50%,各标段临时交通组织工程完工并经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各标段合同金额的 70%,投评中心或投评库内第三方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90%,剩余 10%一年后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保通路段的社会车辆和行人按照疏导方案进行限速通行。封闭施工区域确保社会车辆及行人按照疏导方案提前绕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因实际需要无法封闭时,乙方需灵活调整方案内容,满足疏导安全,原则上结算验收不突破合同总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水利行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省市县相关文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确保交通疏导人员 24 小时在岗。 2、乙方对主体施工作业范围外纳入交通疏导区域的交通安全组织负全责。 3、乙方要严格按照疏导措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到位,严禁发生因乙方工作疏忽导致外来车辆未按照疏导方案分流而进入施工现场。 4、乙方应密切配合主体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及时与主体施工单位保持密切沟通,按照主体施工进度计划做好每处桥涵疏导的提前规划。与主体施工单位不得发生相互推诿扯皮。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必须随时报告甲方,协商后作出妥善处理。 5、乙方要做好自身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交通疏导期间的自身安全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某项疏导任务时或者疏导任务确有必要调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按相关工程内容的单价标准进行双倍扣除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2、交通疏导实施过程中,发现未按承诺 24 小时在岗的,每发现一次按照 500 元/次/人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3、交通疏导实施过程中,发现未按疏导方案实施禁行指挥的,每发现一次按照 1000 元/次/车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4、疏导工程实施过程中,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工程需要逾期,结算单价不作调整,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诉求。 5、其他违约行为,参照建设中心现行违约金扣除制度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材料、构配件供应 1、甲方不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等物资。 2、乙方应妥善保管材料及构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为完成临时交通组织所需的交警临时岗亭、疏导人员由乙方负责。 4、为完成临时交通组织,道路两侧以及中央所需的围挡、中央隔离护栏由乙方提供并负责安装。 5、为完成临时交通组织,借道的道路上安装的各类标志、标牌以及其他材料由乙方提供并负责安装、维护、回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